嘉義江姓男子2年前騎機車行經嘉義市世賢路3段,因路面坑洞摔車受傷,向管理機關嘉義市政府請求包括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35萬餘元,嘉義地院審理,雖然市府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江男也有過失,判市府賠10萬餘元。可上訴。
江男於2022年5月5日上午騎機車,從嘉義市世賢路3段交岔路口左轉新民路,因有一處坑洞在世賢路3段慢車道內側邊線,江男因經過坑洞失去平衡摔車,造成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傷害,機車也損害,事故路段是嘉義市政府負責養護的道路,江男向嘉義市政府請求包括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不能工作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金額合計35萬7100元。
法院審理,事故發生時,路面存有影響行車品質而應進行修補的坑洞,市府既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影響行車安全,已不具備通常應有的狀態及功能,為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江男路過摔車受傷,與市府路段的管理欠缺存有相當因果關係,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不過,事故發生時間在當天上午11點30分,天氣晴,視線良好,且坑洞長寬均約40分,深約5至6公分,江男如注意車前狀況,應能發現坑洞存在且能迴避,加上江男騎機車左轉彎時,並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也是這件損害發生的原因。因此,江男負擔70%過失比例,市府應賠償金額為10萬7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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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男子騎機車摔坑洞受傷骨折 嘉市府管理有失判國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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