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特教女國中生遭生父和繼母改名,親子和法律專家獲悉認為太離譜,毫不尊重孩子意願,直言法規有漏洞,其生母若希望替女兒討公道,可主張民法的人格權打官司,依法院判決書要求戶政單位把名字改回來。
目前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名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不必滿7歲以上未成年人在申請書簽名。律師呂俊傑指出,基於法定代理人和子女之間可能有許多不一致的立場,當初立法時准許由法定代理人協助更名,但可能沒想過會發生類似的狀況,反而成為立法疏漏。
呂俊傑認為,少女生母雖無監護權,若希望為女兒討公道,可主張民法第18條人格權被侵害,少女對新名字不滿意,可能造成人格權受影響,可依「侵害排除」規定,主張人性尊嚴受影響,基於人格權保護要求將侵害排除,建議走訴訟程序,拿法院判決書要求戶政機關將名字改回原狀。
父母擅改兒女姓名是否涉及兒虐?桃園市社會局指出,女學生被改名、趕出家門只算「親子衝突」,因無外傷不算兒虐,精神層面則難以認定,社會局會進一步了解,若發現監護人違反兒權法,會依法裁處,並要求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不配合者最高可罰3萬元。
親子教育作家吳娟瑜說,父母為孩子不當改名,相當不尊重,孩子難管教都有原因,不應以此方式處理,可尋求學校輔導室等專業資源;由此也出現法規漏洞,政府應檢討、亡羊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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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專家教戰/生母打人格權官司 幫女改回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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