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蘭嶼鄉親民黨縣議員黃碧妹,涉嫌詐領議員出席費等,遭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判處1年10月定讞;台東縣選委會表示,依規定解職須辦理補選。
黃碧妹涉嫌詐領議會出席費等津貼新台幣4900元,一、二審均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黃碧妹上訴,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黃碧妹獲緩刑定讞,雖免入監執行,但因地方制度法規定,將解除縣議員職務。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3/10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1/2以上時,均應補選。
台東縣選委會表示,蘭嶼縣議員只有1選區,應選名額1席,因此根據地方制度法必須辦理補選,補選作業由中央選委會處理。
黃碧妹民國107年以親民黨籍參選台東縣議員,高票當選,111年則以無黨籍參選連任成功;卻於109年10月22日涉嫌虛偽簽名,詐領同年月20日、21日的議會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津貼,共計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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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蘭嶼縣議員黃碧妹涉詐領出席費將解職 遺缺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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