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補助以農地為依據,議員蔡東富接獲佃農陳情難獲補助,今在總質詢要求雲林縣府制訂補救措施保障佃農,他說,補助若由地主領取再轉給佃農,既不便又易生糾紛,農業處指出,通常依租賃契約及地籍謄本即可申請,額外的切結證明在行政認定上恐有疑慮,將再與相關單位研議可行辦法。
蔡東富指出,雲林縣農田廣達8萬7000公頃,有不少為佃農承租耕種,最近接獲陳情,指申請天然災害救助,須檢附地籍謄本及租賃契約,因有不少地主居住外地甚至國外,或有不願配合提供謄本,往往造成實際從事耕作的農民權益喪失,希望縣府能協助解套。
蔡東富說,早年「三七五減租」政策地主不得任意終止租約,雖對佃農租地務農有所保障,不被地主剝削,卻也造成不少地主因深怕收不回農地,未與佃農簽約改以「口頭約定」,在天災發生時,提不出地籍謄本及租賃契約,而喪失補助權益,甚至地主在領到補助時,無法全額轉給實際務農的佃農,不僅易生糾紛,佃農權益也受剝削。
他說,秧苗、肥料均是佃農支付的成本,受災領不到補助有失公平,建議可由農會或水利會小組長、村長出具切結證明作為認定依據。曾向台糖租地的謝姓佃農則表示,通常租賃契約均會註明農事相關補助由承租者申領,較無爭議,但目前退休老農逐增,空出放租的農地增加,有待政府盤點並統籌訂定規範,讓農地放租的雙方更有保障。
農業處長魏勝德出示農業部解釋函說明,災損或轉作補助申請,均以書面契約與地籍謄本為主,口頭承諾或由村裏長或農事小組長證明或切結,無法舉證查核,法律上不能取代承租契約之效力,為確保佃農權益,將建請中央放寬認定標準或研議可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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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天災補助有漏洞? 雲林議員質疑佃農無法申請原因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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