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境外NFT發展的歷程,目前可分爲三個階段:最初NFT的出場是作爲遊戲內的資產,如以Axie爲代表的各種P2E遊戲中,NFT作爲打金工具,或是以Decentraland和Sandbox爲代表的賣地賺錢模式。第二階段是NFT出現了如Superare、Artblocks爲代表的加密藝術平台,开始將NFT從遊戲資產的品類擴充到收藏品,且Beeple等拍賣事件將加密藝術市場推到一個新高度。第三階段是PFP(社交類應用頭像)的爆火帶來NFT市場的Summer,植根於web2應用的PFP價值也被歸功於社交認同。而境內的數字藏品目前更多是聚焦在加密藝術領域,其中的侵權問題也不乏出現。
本文我們主要就用戶在購买NFT後涉及的版權問題進行討論,關注用戶購买NFT背後的版權價值。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公开審理了原告奇策公司與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該案的原告合法享有某動漫形象著作權財產性權利,而被告作爲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戶在上面發布未經授權該動漫形象NFT作品,故原告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10萬元。
2022年5月19日,一名自稱爲“灰晝”的數字藝術設計師在海內外媒體發聲,其聲稱自己創作的數字信徒系列NFT,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使用爬蟲技術惡意盜取並在opensea上面鑄造發售,而灰晝作爲源作品的著作權人,在侵權人的主頁留言,並聲稱自己才是著作權人時,卻遭遇侵權人惡意拉黑、威脅,甚至僞造短消息說著作權人正在有意敲詐等情況,鑑於Opensea平台的开放性和侵權人的匿名性,該案的海外維權之路便異常艱辛。
2022年5月30日,騰訊旗下數字藏品平台幻核因發售徐悲鴻數字墨馬藏品,引發版權授權爭議。徐悲鴻美術館5月29日在微博發布的版權聲明評論區中指出,徐悲鴻美術館並未授權“幻核”發行徐悲鴻先生的數字藏品,一時間引發人們對於幻核發售的徐悲鴻數字墨馬藏品的版權質疑。幻核平台方面相關人員向記者表示:“徐悲鴻先生過世已超過50周年,所以拍賣所得的擁有者方具有獨立授權來跟幻核合作的權利。具體出處無法告知,我們嚴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權跟作品,發售作品都是經過授權後再發布的。”
從境外的NFT到境內數字藏品火熱的同時,版權爭議擺在面前,諸如來源真實性問題、區塊鏈技術問題、版權授權鏈條問題、維權成本大於收益問題等。這也讓我們开始思考,當我們在購买加密藝術類的NFT時,我們究竟买到了什么?
目前無論是國內的數藏平台還是海外的NFT發售平台,很少有將持有NFT的用戶所獲得的NFT權屬問題寫入了用戶協議。如果說購买NFT的用戶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任何版權,那用戶購买的NFT和網上下載的圖片有多大區別?如果說購买NFT的用戶實際獲得了藝術品的版權,那么就加密藝術行業而言,不同類型的加密藝術所對應的用戶所獲權屬問題是否有所區別?
(圖片來源網址:https://weibo.com/noirchen)
加密藝術是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一類藝術,其主要通過NFT的方式,將物理藝術品或數字藝術品鑄造在區塊鏈上,實現藝術品復制品(通常認爲作品上鏈可類比爲復制行爲)的發行、持有和流通。加密藝術(CryptoArt)的載體NFT(Non-Fungible Tokens)即非同質化代幣,每一個NFT具有獨立且唯一的標識,使得以NFT承載的加密藝術品與傳統藝術品相比,能確認其唯一性且能對其原作者及流轉中的持有者做出明確的標識。加密藝術的出現使藝術品收藏和購买不再局限於少數藏家,也可以不通過蘇富比、佳士得等老牌拍賣行取得,更多的藝術愛好者和普通大衆得以參與其中。
那么,購买加密藝術NFT的用戶,究竟买到的是藝術品復制品的所有權還是NFT背後映射的藝術品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呢?購买了 NFT 就一定擁有了所有權,可以享受分成嗎?加密藝術 NFT 的所有權到底包含哪些權利?
從傳統的民商法角度來說,所有權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名詞,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特有權利,其包含知識產權和其他權利,是最重要的物權與財產權。它是交易發生的前提,也是交易追求的結果。而藝術品的所有權並不能簡單被定義。
通常而言,知識產權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佔權,其立法以保護創作專有權利與促進知識廣泛傳播爲二元立法宗旨,一方面通過對知識產權專有權進行保護以激勵知識創作者,促進科學文化的創新和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對知識產權人的專有權利進行一定的限制,兼顧公共利益的平衡,使得已有的知識能被充分傳播和利用,進行知識的再創作。
著作權也被稱爲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其作爲一種排他性的權利,賦予了版權所有者復制、發行創作性作品的專屬權利。藝術品的版權紛爭始終被人們熱議,作爲藝術家,無論怎樣“嚴防死守”,都可能遇到侵權問題;作爲藏家,如果你花高價买了一件藝術品,沒過多久藝術家又復制了一批一模一樣的進行銷售,你便很可能會因此陷入版權爭奪的糾紛中。區塊鏈技術理論上能夠建立更透明的權屬歸屬機制,但技術本身也並不能直接解決藝術品所有權自身復雜性的問題。
Robert Alice,《Block 21(42.36433°N,-71.26189°E)》
(來自《Portraits of a Mind》心靈的肖像系列)
國內外對於加密藝術的熱潮不退,帶資進組的項目方大佬爭相與知名藝術家合作聯名發售NFT藝術作品,各種藍籌NFT項目應接不暇,勢單力薄的小項目方在資本和規模上雖無法與其一爭高下,但憑借對加密藝術市場的一腔熱誠,轉而追尋更加靈活機動的NFT發行售賣模式。在爆炸性的融資和熱炒背後,加密藝術品的發售和流轉,投資人买入的究竟是藝術品的物權所有權還是著作權?其背後的所有權價值和藝術價值又有何種支撐?要回應這些問題,首先需要釐清加密藝術NFT的分類。
從當前的加密藝術市場來看,以創作來源區分,加密藝術可以分爲生成藝術和電子藝術和物理藝術:
第一類,生成藝術。在當前的加密藝術市場中,生成藝術佔據了半壁江山,以Art Blocks爲主流的生成藝術鑄造平台引起了衆多傳統拍賣行的注意。以加密朋克爲典型代表的生成藝術也可以被理解爲算法藝術的一種,藝術家們通過編程語言編寫代碼,經由計算機編譯輸出一系列視覺結果。新的編程語言使藝術家們能以有趣的方式推進數字邊界,使得計算機將有序的輸入處理成獨特的輸出。生成藝術可以被視爲藝術創作與技術的高度結合。
第二類,數字藝術。關於數字藝術的概念,《數字藝術論》概言,“所謂的數字藝術(Digital art),通常是藝術家利用計算機爲核心的各類數字信息處理設備,通過構建在數字信息處理技術基礎上的創作平台,對自己的創作意念進行描述和實現,最終完成基礎數字技術的藝術作品。”一般而言,數字藝術包括數字繪畫、數字攝像、電腦遊戲、電子照片等等。
第三,物理藝術。物理藝術主要是原創作者原始取得、繼受取得、合法授權等,通過數字技術轉換工具,將實物作品轉換成數字文件並存儲在IPFS或其他分布式存儲,並通過智能合約上鏈生成NFT,呈現形式通常包括油畫、水墨畫等現實作品的NFT作品。
無論是生成藝術還是數字藝術,其作品本身的就不存在物理載體,這種直接採用數字技術創作出的作品,其每一個復制件均被一串獨一無二的元數據所指代,產生了“准有形性”、“唯一性”和“稀缺性”的效果。當一件數字作品復制件以NFT形式存在於交易平台上時,項目方通過打造藝術IP和運用智能合約,將特定的數字作品包裝爲數字商品。而存在物理載體的加密藝術NFT則更像是對傳統藝術作品進行加密升級,將現實世界中的藝術作品以技術手段映射進加密世界之中。
當加密藝術品符合數字商品定義且具備財產價值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權利”中的“虛擬財產”的規定:數字商品系一種虛擬財產,民事主體對於虛擬財產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此,對於虛擬財產是否能夠突破傳統意義上的物,作爲一種新形態下的物歸於物權法保護範疇始終存有爭議,但承認數字商品的財產價值屬性受法律保護應是沒有爭議的。
那么擁有加密藝術品NFT是否就意味着購买者享有該作品的完整版權?目前市面上大多數的NFT購买者嚴格意義上不具有該數字商品本身映射的數字/物理作品的完整版權。例如,阿裏巴巴“鯨探”明確,數字藏品的版權由發行方或原創者擁有,除另行取得版權擁有者書面同意外,用戶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美國NFT數字藏品鑄造公司Dapper Labs Inc.對NFT平台中發生的交易與權利限制擬制了規範的授權文件。NFT數字藏品买家所享有的權利會受到如下限制:(1)禁止對數字藏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2)禁止利用數字藏品進行廣告宣傳,或爲其他第三人生產的產品或服務進行背書;(3)禁止以盈利爲目的對數字藏品進行銷售,但每年由此獲得的利潤在10萬美元以內的部分,作者予以許可;(4)禁止爲數字藏品申請商標、著作權,或其他任何額外的知識產權;(5)禁止以使第三人獲得商業利益爲目的使用數字藏品等。
我們認爲,從權屬轉移來說,NFT加密藝術品盡管具有“非同質化代幣”的“唯一性”,但其本身並不具有對源作品的著作權,在轉售過程中,未經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作品本身的版權未得到轉移,大多數的NFT持有者也並不擁有源藝術作品本身的著作權(財產權),不能對其進行改編或用於商業用途等。
無論是傳統藝術市場還是加密藝術市場的發展,良好的創作者經濟模式都是無法繞开的永恆話題,打造web3時代的創作者經濟新模式絕非是把傳統法律框架引入到web3的軌道中來。
傳統法律框架內,藝術品自身的版權即存在復雜的法律問題。區塊鏈記錄的所有權和NFT平台踐行的版權與傳統法律框架下藝術品的版權所有權存在較大的差距,簡單引入傳統法律規制加密藝術品版權交易在理論和實操層面都將無法推行。
目前,無論是境外基於公鏈的NFT還是境內基於聯盟鏈的數字藏品,平台的用戶協議少有關於NFT所有權究竟指代的具體權限進行說明,甚至不少相互矛盾的觀點,將物理世界中藝術品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同NFT作爲虛擬商品的數字財產所有權相混淆,這實際上也爲加密藝術NFT的版權之爭埋下隱患。但同時也可以看到,在NFT技術之下,將版權保護單獨出來以或授權或許可的方式創新運用其價值激勵,也許是創建更好的創作者經濟模式不可缺少的嘗試。
(一)官網特別約定的方式對NFT作品商業用途做出安排
在境外NFT項目中,授予NFT持有者以版權用途的典型代表是藍籌項目“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項目,其官網明確規定了該NFT項目的條款和條件(Terms & Conditions),其中對NFT持有者可將NFT用於商業用途做出了特別的規定,授予或轉讓部分或全部的藝術品版權給予NFT的購买者,以使得NFT購买者可利用持有的NFT獲得藝術品版權相關的更多經濟利益。
(Bored Ape Yacht Club官網Terms & Conditions)
這種商業許可也意味着“無聊猿猴遊艇俱樂部”NFT的持有人,經過權利人(發行方)的許可,獲得了藝術品本身的知識產權使用權(License to Use),許可使用的期限沒有限制,許可使用的範圍爲全球。NFT藝術品的持有人以此可以基於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創作衍生作品。這也就是在這個項目爆紅後大街小巷充滿了印有這個項目IP圖案的各類產品的權利來源。從這個角度來說,無聊猿NFT的持有者們並不是花重金买了一個頭像,而是花重金獲得了一個現象級IP全球範圍內無期限限制的部分知識產權權利。
在境內的數字藏品平台,大多數的平台會在《服務協議》中明確數字藏品的購买行爲不會導致作品版權轉移,如某平台聲明:“您理解並同意,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由發行方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上述權利並不因您購买數字藏品的行爲而發生任何轉移或共享……”
(二)打造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版權交易”平台
國內藝術品版權交易平台中比較典型的代表爲“無界版圖”,該平台是由國內成立最早的區塊鏈公司之一——“巴比特”創建,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打造的“版權交易”平台之一。其核心的創新點之一在於引入了區塊鏈技術,創作者上架作品的同時,平台會爲作品提供基於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版權代理登記服務,並將作品上傳至區塊鏈進行存證。作品上架即確權的同時,分離版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將加密藝術品的所有權、改編權、使用權進行細分後單獨售出。這種全新的版權交易模式更像是平台爲中國藝術家們打造一個本土化的IP交易平台並提供運營,拓寬創作者經濟收益來源,激勵創作者生產創造出更加優質的藝術作品。
(圖片來源:無界版圖官網)
參考文獻:
1.艱難的NFT海外維權記錄https://mp.weixin.qq.com/s/_fgenbdtuoLgyoaamZcXRw。
2.騰訊旗下公司發布徐悲鴻數字藏品引版權爭議,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6520243&ver=3890&signature=5XJ1-HdExC1pntuy7HXXQd7s7eX9BLv35k3MNkkBxHwsqVOSLxaFJGuZ8osnnEmG-HtVwVgacxod8N17t8XDmqURs4s9sAhop9ZYJNZw*nsIj*yaZ4Exig0s72hRdztV&new=1。
3. Defining music NFT ownership from the digital to the analog world,https://www.waterandmusic.com/defining-music-nft-ownership-from-the-digital-to-the-analog-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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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基於版權交易的創作者經濟是加密藝術NFT的未來?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5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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