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1077次委員會議決議,對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等8家,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1,600萬元,台灣之星表示,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將會提出行政訴訟。
台灣之星強調,在疫情擴散期間,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之可能性降至最低,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將門號運送至中國,這已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
台灣之星指出,主管機關NCC於本日記者會中,不斷強調本公司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本公司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故本公司完全不知情,直至收到NCC來函才得知,且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現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本公司認為有失公允,無法認同與接受,故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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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稱未確定事實加重懲罰有失公允 台灣之星將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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