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電工(1513)涉雲豹甲車弊案,今(18)日在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董事長江義福部分仍認定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法人中興電工部分,判沒收20億9,916萬元的不法所得,依中興電49.48億元股本計算,恐影響EPS 4元左右。
中興電今日發出新聞稿指出,該公司參與雲豹甲車之承製,過程並未詐取不法獲利,對於此判決,將依法提起救濟、以維清白,至於20逾億元的法院判決沒入之相關損失,將於第2季財報認列。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前年底審結,董事長江義福遭刑6年6月,併科罰金4050萬,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沒收,全案上訴二審後,歷經1年多的審理,昨日在台中高分院宣判,江義福部分仍認定違反證交法、詐欺取財罪,但刑度略減為5年10月,另外法人中興電工部分,仍判沒收20億餘元的不法所得,其餘上訴人分判10月至3年10月不等徒刑,部分涉案人獲緩刑。
其中,合議庭認定,中興電工需沒收20億9,916萬元部分,不得上訴,此部分確定。
合議庭說,倘認宣告沒收中興電工的犯罪所得20億9916萬元有「過苛」之虞,僅宣告沒收中興電工採購前揭料件的利潤599萬3540元,或沒收採購成本7912萬8840元,抑或售予第209廠的價格8512萬2380元,都不足以彰顯我國徹底執行國防自主的政策,以及前揭契約條款的精神,且難以要求其他參與國防自主的相關軍工廠商,徹底遵守合約規範,更難以向國家、社會、人民及其他遵守合約、戮力研發、製造國軍用品的廠商,彰顯國防自主的精神及價值。
中興電指出,江義福及中興電工於本件採購案履約過程,成功為國庫撙節數十億元國防預算,如期提供高品質之動力底盤系統予209廠,未曾有絲毫損害中興電工及國防部,更未從中詐取任何不法利益,原判決不符證據法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中興電工及江義福將依法提出救濟,以維清白。
中興電表示,針對法院判決沒入之20億9,916萬元,將於今年第2季財報認列損失。另,中興電指出,為忠實反映公司獲利狀況及回饋股東應得股息,預計分配公司帳上21.9億元溢價資本公積之部分以維持原2023年預算應發之股利。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中興電涉雲豹甲車案「確定沒入20億」 公司回應了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51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