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中資繞道挖角台灣護國群山產業人才,經濟部預告修法,未來無論是直接來自中資,或是中資經第三地來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一律視為中資,並禁止其從事研發,避免假借名義挖角。
立法院上會期三讀通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除明文規定參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人員,赴中前需先經審查許可,並納管中資企業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要來台從事業務活動,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配合前述修法,經濟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將該許可辦法名稱修正為「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修正草案說明,鑑於中資企業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外,也常有藉由第三地投資的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實務上更屢有中資借名來台投資,嚴重影響台灣經濟發展及資本市場秩序。
因此,本次修正將中資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擴大,對於中資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超過第三地公司30%,或是對該公司具控制力,就將被認定為中資管轄,即不適用僑外資規定。
除擴大中資認定與納管,為避免中資直接或繞道第三地成立的公司、辦事處,假研究之名,行挖角台灣研發人才之實,也禁止從事研發行為,並將「研究」修正為「與市場調查有關之統計、整理及分析」。
對於中資或繞道第三地成立的公司、辦事處,本次修正也要求非經許可,並在台完成辦理設立分公司登記或申報設立辦事處備查者,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避免前述對象鑽漏洞「偷跑」。
調查局111年3月大規模搜索14處所,查緝中國透過中企大規模迂迴來台,以高薪挖角台灣高科技產業人才,涉及的產業或技術,包含第三代半導體研發及IC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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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堵中資繞第三地挖角高科技人才 經部修法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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