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標題,很多人會說我是標題黨。
先別急着槓我,我們來看個真實案例。
爲了保護當事人信息,同時避免蹭張三和李四的熱度,王律師的故事主人公就統一叫王五吧。但是一個人肯定不夠,我們得給他找個配角,叫什么六呢?不如就叫周六吧,畢竟,誰不喜歡星期六呢。
一、案例回顧
話說,王五向周六等人介紹名叫“世聯資產”的虛擬貨幣,並承諾該種虛擬貨幣只漲不跌。需要一百天返還,每天返還1%。於是周六等人向王五購买“世聯資產”虛擬貨幣。
法院認爲,王五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聯資產”虛擬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號:(2019)贛1027刑初206號
基本案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但被告人曾某某仍然於2018年2月22日,向被害人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介紹名叫“世聯資產"的虛擬數字貨幣,並承諾該種虛擬數字貨幣只漲不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決定向被告人曾某某購买“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曾某某承諾購买的世聯資產數字貨幣需要一百天返還,每天返還1%。後余某、洪某1、洪某2等人又陸續介紹或幫親戚從被告人曾某某處購买虛擬數字貨幣。上述總金額66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通過建設銀行給尚某轉账242379元用於幫余某等人購买“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通過微信給尚某轉账10000元用於幫余某等人購买“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
裁判要旨:
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聯資產"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金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並非“世聯資產"的組織者、領導者和主要參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曾某某能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全部退贓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綜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被告人曾某某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0元。
二、法律規定
這個案子是江西某法院在2020年判的,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個人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爲構成非法經營罪呢?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賣的物品的;
(二)买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
也就是說,刑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入罪要件有如下三個條件:
其一,該等行爲須違反國家規定;
其二,該等行爲必須爲二百二十五條所列舉的四類行爲之一;
其三,該等行爲須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
三、案例評析
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爲“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虛擬數字貨幣不能在中國銷售,仍向他人銷售,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判決書中法院未明確違反的具體國家規定,只籠統套用兜底條款,構罪理由顯然不充分。
在判決時,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定性與限制,一是2013年12月3日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作爲虛擬貨幣屬於虛擬商品,但不得作爲貨幣流通;二是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了虛擬貨幣在發行、融資等領域的禁止性規定。
即便在2021年9月24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也是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定義爲非法金融活動,沒有限制虛擬貨幣的持有,以及虛擬貨幣在私人之間的流轉。
因此,筆者認爲,案例當中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的行爲認定爲非法經營罪有所不妥。事實上,在公开範圍內,也有且僅有如此一例簡單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歸入非法經營罪的案例。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出售虛擬貨幣沒有刑事風險了呢?顯然不是。雖然個人出售行爲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由於虛擬貨幣已經逐漸成爲犯罪分子洗錢的溫牀,稍有不慎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歡迎關注王律師,我將陸續爲大家分享幣圈的各種犯罪手法與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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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王菲律師:不宜簡單將個人出售虛擬貨幣行爲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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