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幣圈、“挖礦”、元宇宙……飛速發展的數字科技帶來一個又一個新概念的同時,也爲社會金融治理帶來了全新挑战。在數字貨幣席卷全球的時代,無論接受與否,我們都難以拒斥其所帶來的革新。
由劉磊律師和吳之歐教授合力著述的《數字貨幣與法》着力探討了數字貨幣的屬性問題以及探究對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路徑,本書對私人數字貨幣及區塊鏈金融本身的風險進行了研析,在詳細梳理當前世界範圍內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實踐後,也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和立法進行了探究。
數字貨幣與法
劉 磊 吳之歐 • 著
劉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團隊”負責人,法學碩士。兼任同濟大學人工智能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兼職研究員,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GLG格理集團專家庫成員,亞洲數字銀行、亞太投資銀行法律顧問。
專注區塊鏈、虛擬貨幣、NFT、Web3.0、跨境支付、數據合規等數字金融領域的法律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辦理200余起相關案件;發表《司法實務中私人“數字貨幣”屬性的認定困境及對策分析》《論電信網絡詐騙中瑕疵被凍結人的保護》《偵查權力與公民權利的衝突與平衡——“斷卡行動”中的公民財產權保障路徑》等學術文章;在微信公衆號“律動幣圈”以及金色財經、巴比特、今日頭條等網站發表專業文章上百篇;針對虛擬貨幣、NFT的法律問題,曾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每日經濟新聞》、《方圓》、金色財經等媒體的採訪。
曾受邀爲“海南大學博士研究生人工智能課程”、“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區塊鏈與法律課程”、甘肅省律師協會青年領軍人才培訓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人才培養班授課。曾獲盈科全國青工委“十佳未來之星”、盈科(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榮譽稱號。开設抖音號“上海劉磊律師”,爲社會公衆普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領域的法律知識。
吳之歐,溫州大學教授,訪美學者,兼職律師,法學博士。九三學社中央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九三學社溫州市委員會常委、溫州大學基層委員會主委。兼任溫州市政協委員、溫州市政府立法專家、溫州市法學會禁毒法學會會長、溫州市政協法律顧問組組長、溫州市公安局禁毒指導師、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專家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學會刑法學會理事、浙江省法學會律師法學會理事。
在核心及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30多篇;出版專著2部、主編教材3部、參編教材4部;主持省部級課題6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青年項目各1項。多次爲省市司法系統、政府部門、婦聯、團委开辦講座,擔任市縣各級黨校幹部培訓授課老師。多次作爲專家嘉賓參與地方電視台、廣播電台“政情民意中間站”“電視問政”等法治欄目的錄制。曾代理“錢某會交通肇事案”“溫州菜籃子集團腐敗窩案”等具有地區影響力、全國影響力的案件。個人事跡曾經地方報紙《溫州都市報》《溫州政協》整版報道,經《中國婦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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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與法》一書就數字貨幣的產生、概念、類型、性質、實踐運用以及所產生的法律風險進行了系統性論述,拋出了“注入虛擬貨幣法律屬性”“虛擬貨幣監管”“未來立法應當如何規制”等一系列前沿法律問題,對讀者頗具啓發意義。值得注意的是,本書還特別從貨幣基礎理論角度出發,討論了虛擬貨幣與貨幣的關系,有助於讀者對此進行深入思考。本書對虛擬貨幣法律問題所作的宏觀思考,對於司法實務中虛擬貨幣糾紛的解決具有參考價值。讓我們“一起向未來”,進入智慧法治的世界。
——蔣惠嶺
同濟大學法學院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原高級法官
劉磊律師作爲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專注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緊跟時代步伐,研究數字經濟領域中頗具前瞻性的法律問題,梳理衆多學科知識交叉融合折射在數字經濟這一社會現象背後的原理,爲數字經濟領域中的法治建設貢獻力量,是盈科律師專業化建設的有益實踐。
——梅向榮
盈科律師事務所主任
劉磊律師以一個數字金融專業律師的身份,從經濟學角度闡述了數字貨幣的產生及概念界定,然後以律師的嚴謹視角對於數字貨幣的法律屬性、金融風險及各國監管實踐給予了深入闡述,同時也圍繞我國的現狀提出了頗具啓發意義的監管探索思考。《數字貨幣與法》是一本很值得細讀的書,我想推薦給和我一樣的區塊鏈技術及應用創新的實踐者,我相信,系統性地通過本書了解圍繞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大衆利益的全球監管法律體系設計的底層邏輯,對每一位從業者來說,在當前不乏喧囂浮華但快速發展的元宇宙Web3數字化革命中,能更容易挖掘並專注於能給人類帶來長遠價值的創新工作。
——曹恆
IBM研究院上海研究院前院長
邊界智能創始人
本書對區塊鏈技術衍生的數字貨幣這一現象級事物進行了較全面的觀察,從法律、技術與風險的視角提出一些獨到見解,有益於推動區塊鏈行業安全有序發展與法治化監管。
——鄧建鵬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16世紀上半葉中國沿海雙嶼、月港等地的繁榮貿易表明,中國已經被卷入了大航海時代,但後來的王朝選擇了控制外貿。而數字貨幣及其帶來的Web3數字化革命被很多人視爲新時代的“大航海”。在本書中,我們能夠清晰地感知數字貨幣領域創新和監管之間的緊張張力。應該如何平衡創新與監管,既保護好投資者又不錯過數字貨幣革命,值得每一個人深思。
——王瑜琨
金色財經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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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際,中本聰發表了一篇文章《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從此拉开了數字貨幣的帷幕。2013年11月5日,比特幣從229.21美元一枚的开盤價,僅用了10天時間,漲到了开盤價1152.73美元一枚。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該通知認爲,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4年,泰達(Tether)公司在其網站宣稱嚴格遵守1∶1的准備金保證,即每發行1枚USDT(泰達幣)代幣,其銀行账戶都會有1美元的資金保障。由於USDT代幣由現實世界貨幣存儲支持,它聲稱用戶可以享受基於數字、區塊鏈交易的好處,而不受大多數加密貨幣的波動影響。自此,穩定幣的市場一飛衝天,幣圈的生態借助穩定幣的流通適用,得到了質的飛躍,虛擬貨幣的用戶群體也借此進一步擴大。
2017年前後,國內發行虛擬貨幣融資的項目應接不暇,“山寨幣”“空氣幣”“僵屍幣”等虛擬貨幣只要能上线虛擬貨幣交易所,就能獲得幾百倍甚至幾千倍的收益;一樁樁匪夷所思的金融狂歡背後,都是項目方操盤手的“傑作”,最終將無比鋒利的鐮刀無情地向“韭菜”砍去。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开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9年8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下半年工作會議中強調,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DC/EP)的研發步伐,跟蹤研究國內外虛擬貨幣發展趨勢;2019年10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我們要把區塊鏈作爲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確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
2020年3月12日,比特幣從8000美元跌至3150美元一枚;2020年12月16日,比特幣價格創歷史新高,達到21,500美元一枚;2021年1月3日,達到34,600美元一枚;2021年1月8日,達到40,000美元一枚;2021年2月17日,達到50,000美元一枚;2021年3月12日,達到60,000美元一枚。無獨有偶,除比特幣外的虛擬幣幣種,甚至出現一天幾十倍、上百倍、上千倍的漲幅,譬如,大家耳熟能詳的狗狗幣、Shi幣。
2021年3月11日,藝術家Beeple的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在佳士得官網上以69,346,250美元成交(折合人民幣約爲4.5億元),成爲最貴NFT藝術品,同時該作品成爲在世藝術家拍賣作品價格排行榜中的“第三高價”;2021年8月30日,波場TRON創始人孫宇晨宣布,他以1050萬美元的價格拍下編號爲3442的Justin Sun Tpunks頭像。
2021年4月14日,美國主要加密貨幣交易平台Coinbase全球公司在NASDAQ正式上市交易。
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明確,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嚴重侵害人民群衆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
2021年9月7日,薩爾瓦多成爲世界上首個正式承認比特幣作爲法定貨幣的國家。
2021年9月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一部門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全面梳理排查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2021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开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开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項通知的出台,在實務中產生猶如“大地震”般的效果,據此,境內幣圈相關業務活動紛紛關停或者“出海”尋求生機,譬如,“虛擬幣挖礦企業”“虛擬幣交易所”紛紛“出海”,甚至直接關停面向所有中國用戶的服務,停止中國新用戶的注冊,清零存量的中國用戶。
2022年2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官網發布《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稱,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遊”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其手法主要體現爲: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打着元宇宙區塊鏈遊戲旗號詐騙、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牟利。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指出“虛擬貨幣交易”,通過對該司法解釋的解讀,如果虛擬幣交易符合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那么按照非法集資的相關罪名,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可以將非法募集虛擬幣的行爲納入非法集資的體系內進行打擊。
回顧以上虛擬貨幣發展史上部分重要的歷史時刻,作爲一個法律人,面對虛擬貨幣這一新鮮事物,筆者常常思索以下問題:
▣第一,比特幣10年間漲幅超過了2000萬倍,支撐它高價背後凝結出的共識,是傾向演化成“黃金”作爲“資產保值”工具的共識;抑或是18世紀荷蘭“鬱金香泡沫”破裂前達成的“共識”?比特幣是歷史上最大的龐氏騙局,還是將掀开貨幣革命史上一幅全新的篇章?
▣第二,10年來,虛擬貨幣這一新鮮事物爲社會創造的價值,譬如,打破美元作爲全球貿易的霸權格局,促進國際貿易的結算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進出口相關成本,釋放了跨境商品貿易的市場活力,增加全球財富的流動性等,與其損耗的社會資源相比,孰輕孰重?
▣第三,虛擬貨幣的金融創新玩法,歸根結底:是如股市般的“移花接木”,還是“擊鼓傳花”的遊戲?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投資虛擬貨幣引發的社會財富再分配,是否合乎公正?
▣第四,虛擬貨幣在法律上到底屬於什么?多達10,000多種的虛擬幣,如何進行類型化劃分?如何進行法律定性?
▣第五,以虛擬貨幣爲標的物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爲,是否應受我國《民法典》的保護?如若我國《民法典》不保護涉虛擬貨幣案件的民事法律行爲,那么法院應當一律駁回原告的訴請,抑或是根據合同無效的法定後果,該返還的返還,該賠償的賠償?另外,在執行環節,法院該如何執行涉虛擬貨幣的資產?
▣第六,虛擬貨幣衍生出的巨大金融市場遊離於衆多國家的傳統金融監管之外,對於虛擬幣這一“洪水猛獸”,傳統的證券法是否無計可施?衆所周知,金融市場必須合規經營,必須符合所在國的金融監管,譬如,我國主板上市的企業,一定要符合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企業淨利潤和公司業績的相關要求,財報必須要公示以接受監督,定期召开股東會等;然而,在“新三板”、科創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相較主板上市,法律要求會有很大差異,這就形成了不同企業差異化的上市標准,對應不同的監管模式,從而在高效實現融資的過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金融風險。
讓傳統金融難以想象的是,幾乎所有的主流虛擬幣可以在全球任意一家虛擬貨幣交易所上市交易,且無須接受任何實質性的金融監管。試想,我們境內“新三板”上市的企業,可能還處於年年虧損的狀態,讓它可以在境內主板、創業板、科創板、NASDAQ、NYSE同步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至於這家公司經營得如何,沒人在乎。大家只在乎該公司股票能不能投機賺錢,不同交易所之間能否量化“套利”?另外,开設虛擬幣交易所的門檻遠遠低於开設傳統證券交易所的門檻,甚至在很多國家,對於开設虛擬幣交易所的企業被當作一家普通的科技公司,沒有任何金融監管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的虛擬貨幣衍生的金融市場與賭場無異,金融風險如何能得到防控?投資者的利益該如何保護?
此外,通過ICO(首次代幣公开發行)、IEO(首次交易所發行)、STO(證券通證發行)等幣圈金融創新模式,以“資產或權益通證化”“通證代幣化”的方式,通過代幣(虛擬幣)在交易所融資,這種虛擬幣金融創新模式,給傳統的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不可估量,幣圈的金融創新最終能否賦能於實體經濟?如果金融的手段既不能賦能於實體,又不能控制風險,其對社會有何正向價值?如果難以阻擋這一“洪水猛獸”,該如何通過法治手段將虛擬貨幣衍生的這一不可忽視的金融市場風險控制在一定範圍內?
▣第七,虛擬貨幣具有的“標的虛擬化、去中心化、匿名化、跨國交易、變現能力強”等特性,使其成爲完美的違法犯罪工具之一;同時,擁有虛擬幣的中國用戶群體規模在全世界都十分靠前,甚至一度排到世界第一;所以,近年來在我國涉及虛擬幣的相關違法、犯罪的案件,呈指數級增長,各種以虛擬幣爲標的產生的復雜法律問題層出不窮。
▣第八,爲了繞开我們國家不支持,甚至打擊虛擬幣相關金融活動的政策,境內經營虛擬幣相關業務的企業,通過在境外注冊公司作爲“馬甲”,境內“去中心化辦公”(無固定辦公場所,所有員工居家辦公)的模式,聲稱自己是境外企業並合法展業;或者,該企業核心高管團隊在境外,但技術團隊、運營團隊、銷售團隊等,通過境外公司外包合作的模式,开展境內業務;再有甚者,讓中國的用戶統統注冊爲海外主體,中國用戶也披上了境外主體的“馬甲”,然後以“境外對境外”的模式,再與其進行虛擬幣業務合作與交易。在實務中,這些聲稱可以繞开我國監管的手法,是否真的完全不再適用中國的法律?如果這種行爲最終導致中國境內投資人大量受損,該如何維護他們的權益?
▣第九,虛擬幣領域的犯罪多涉及詐騙、“洗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非法經營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然而,鑑於虛擬幣的復雜性,在司法實務中,很難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所以,如何辨別出“犯罪分子利用虛擬幣從事違法犯罪”與“純粹在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下,投資虛擬幣業務行爲”之間的區別?如何准確適用法律,遵行“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准繩”的原則,在虛擬幣領域就顯得尤爲重要,甚至成爲法律人亟須解決的實務問題之一。
▣第十,十幾年間,圍繞虛擬貨幣展开的各種運作模式,如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落地,穩定幣的誕生,以ICO、IEO、STO等模式發行的“使用型、權益型”通證,以及由此產生的“挖礦經濟”、“通證經濟”、NFT數字藏品、鏈遊GameFi、DAO、Web3.0、元宇宙等,到底對社會有什么價值?哪些屬於“科技創新”,哪些屬於“新消費場景”,哪些屬於“投機炒作”,哪些屬於“違法犯罪”?
自2009年比特幣的橫空出世,到今天虛擬貨幣總市值已超過2萬億美元,在過去的十幾年中,隨着區塊鏈技術不斷被提到新高度,圍繞貨幣發行權、虛擬貨幣與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之間的定位與區分,虛擬貨幣的應用場景、價值及其合法性等問題不斷被人提出。
對於數字貨幣的界定,目前我們可以將其主要分爲兩種:
一種是由各國政府發行的數字法幣,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數字法幣經國家主權背書,是法定貨幣的數字化,如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人民幣;
另一種便是以比特幣、以太坊爲首的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簡稱爲私人數字貨幣,但按照行業慣例,本書多稱爲“虛擬貨幣”)。
從Coin Market Cap官網來看,截至2022年3月上旬,全球虛擬貨幣共計18,085種,這些私人數字貨幣又被稱爲私人“加密貨幣”,此處的“加密”特指“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技術特徵。但是,很多種類的虛擬幣並沒有使用“區塊鏈”去中心化的技術,所以在邏輯上“加密貨幣”並不能涵蓋“虛擬貨幣”。
筆者通過對不同種類的私人數字貨幣的屬性、技術原理、市場接受程度等因素將其分爲不同種類:
第一類,主流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坊;
第二類,穩定幣;
第三類,遵循發行所在國證券法,發行的使用型、權益性代幣;
第四類,非法融資項目代幣。
有觀點認爲,主流虛擬貨幣的出現是去中心化組織爭奪貨幣發行權的象徵,正如哈耶克在《貨幣的非國家化》中所言,“基於政府信用的法定貨幣體系十分脆弱,若將貨幣發行權獨立於主權國家,不同的發行主體相互競爭,那么最爲可靠的貨幣將通過優勝劣汰存活,對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大有裨益”。當代人們理所當然地理解爲:貨幣的發行權有且只能掌握在主權國家政府手中,但從津巴布韋、委內瑞拉等國家貨幣信用的崩塌等現象中,關於貨幣發行權掌握在民衆還是政府手上的優與劣,初顯端倪。盡管在2009年央視“對話”欄目中,戴維·羅斯柴爾德親口否認了《貨幣战爭》一書中對於羅斯柴爾德家族掌控西方大國貨幣發行權的傳奇描述,但以BoE爲代表的中央銀行私有化,無疑能夠使國際大銀行家可以左右大國貨幣的發行權,故而以比特幣爲首的虛擬貨幣的出現,被認爲有望打破大財團或中央政府對貨幣發行權的控制以及通貨膨脹對民衆私人財產的侵蝕。但不可否認的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在一個穩定的中央政府的主導下,政府發行貨幣更能體現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常有人議論:私人數字貨幣能夠替代法定貨幣成爲世界貨幣的一種?盡管薩爾瓦多已經通過《比特幣法案》,將比特幣確定爲國家法定貨幣,但由於其市場價格的大幅波動及去中心化的貨幣發行權,使目前大多數國家並不承認其作爲法定貨幣的合法性。
私人數字貨幣的價值何在?能夠成爲電子黃金嗎?至少到目前爲止,缺乏底層資產的大多數私人數字貨幣在拋卻其貨幣屬性後的使用價值基本爲零,而基於底層資產的私人數字貨幣卻被認爲有望增加流動性,提高傳統金融的效率。毫無疑問,在目前市面上10,000多種的虛擬貨幣中,唯有比特幣被寄予“電子黃金”的厚望。關於比特幣的神話亦是見仁見智,有人將它看作一場巨大的龐氏騙局,稱其爲“永不消逝的邪教”;有人將它奉爲信仰,是實現財富自由的捷徑。
私人數字貨幣作爲信息互聯網發展到價值互聯網的產物,給世界交易規則和傳統支付體系帶來了顛覆性影響;它對區塊鏈去中心化技術的運用,以及人們共識的積累與完善,慢慢剝離了原本屬於國家的“鑄幣權”,從而給主權貨幣帶來了極大挑战;同時,鑑於國際政治等因素,美國貨幣的多次超發,美元作爲全球貿易貨幣的共識被逐漸削弱,私人數字貨幣也在該時代背景下得到一定的發展空間,甚至作爲國與國之間博弈的手段之一;加之其具有的便捷性、易流通性的特徵,使私人數字貨幣逐漸演變爲全球性的支付工具、投資產品。但不可忽視的是,跨地域性、匿名性的特點也讓私人數字貨幣成爲“洗錢”、逃避外匯、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的避險手段。私人數字貨幣繁榮的背後,映射出世界各國對新型事物監管體系的荒蕪,進而導致了私人數字貨幣領域魚龍混雜,各種模式的虛擬貨幣層出不窮。此外,以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爲旗號,濫發私人數字貨幣“圈錢”、騙錢的現象亦不絕於耳。私人數字貨幣在成爲民間資本市場豐沃的投機領地的同時,也成爲犯罪分子寵愛的天堂。
在這樣的多元矛盾下,如何打擊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的犯罪活動和維護市場交易自由的天然價值,便成爲當前全球各國政府战略部署、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現代化建設必須直面的問題。而對於諸多問題的回答,又脫離不开法律這一維護自由、平等、秩序的框架。
然而,目前我國學界少有專門探討貨幣法律概念的論著,且主流觀點認爲,貨幣具有本國的“國家性”或“主權性”特徵。在這樣的貨幣國家性思維影響下,學界較缺乏對貨幣特殊法律效果的全面分析;除“佔有即所有”這一涉及貨幣轉讓的私法問題存在較多研究外,學界並未對貨幣的特殊法律效果進行深入探究。以至於當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在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學界的目光仍然停留在對它貨幣職能標准的分析之上,卻忽視了與傳統貨幣法理論以及既往出現的數字貨幣概念研究的銜接,更遑論形成體系、系統化、專業化的數字貨幣法律屬性的研究論著。
在缺乏對數字貨幣法律屬性的研究背景下,使當前涉及私人數字貨幣的法律糾紛案件,司法實務者難以形成較統一的私人數字貨幣法律屬性認知。給數字貨幣持有者、投資者、經營者帶來了不可控的風險。而這也違背了法律可預測性的原則,無法有效保護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打擊涉及數字貨幣的刑事犯罪增添了法律依據的難題。
作爲專門解決數字貨幣法律糾紛律師團隊的負責人,筆者和團隊成員明顯感受到數字貨幣案件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但由於私人數字貨幣領域的專業性和監管政策的不明朗,國內涉私人數字貨幣的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情形較普遍,不同法院對私人數字貨幣的屬性認定不一,對涉案合同效力及合同無效或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也裁判不一,而在涉私人數字貨幣的刑事案件中,也出現了同案異判的情況。正是基於這一現實,筆者一直想在從事司法實務的同時,在理論上爲推動涉私人數字貨幣的司法案件統一裁判標准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本書着力探討數字貨幣的屬性問題以及探究對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路徑,可謂基礎理論的探索。
當下,我國如何在保障公民正當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同時,抑制市場對私人數字貨幣投機、炒作的熱情,這是立法部門及司法裁判部門的重任;如何爲更多敢於創新的新型區塊鏈企業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去僞存真”,識別行業糟粕,引導創新企業在符合監管政策的前提下合法創新,這是我們專業律師團隊的重任。
不可否認,私人數字貨幣及其衍生品的發展已勢不可當,作爲其底層技術的區塊鏈領域,如何從技術角度進行源頭防範亦是需要思考的問題。私人數字貨幣作爲密碼學、大數據等技術的發展產物,盡管在過去幾年中已經帶來了種種負面效應,但究其根本,正如凱文·凱利所言,往往是人的局限所致。在《科技想要什么》一書中,凱文·凱利亦直言,“科技想要擁抱生命,它想要進化、想要秩序、想要充滿神奇、充滿活力的未來”。故而,本書對私人數字貨幣及區塊鏈金融本身的風險進行了羅列,在詳細梳理當前世界範圍內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實踐後,也對我國私人數字貨幣的監管和立法進行了思考。筆者相信,“未來已來,只是分布不均”(The future is here,just not evenly distributed),在“野蠻生長”過後,科技發展帶來的私人數字貨幣領域必將朝着常態化監管、合規化經營的方向邁進,期待這一天的早日到來。
最後,鑑於本書主要研究對象的稱謂不一,有“數字貨幣”“虛擬貨幣”“私人數字貨幣”“加密貨幣”等,爲避免引起誤解,筆者特對本書論證過程中涉及的研究對象之“稱謂”作出如下說明:
▣第一,本書的前三章以貨幣的本質作爲研究出發點,以物理形態的不同,將貨幣分爲“實物貨幣”與“虛擬貨幣”;以發行主體的不同,將數字貨幣分爲“法定數字貨幣”(也稱爲“主權數字貨幣”)和“私人數字貨幣”(也稱爲“非主權數字貨幣”)。故而,前三章論述的數字貨幣多系廣義上的數字貨幣,包括“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數字貨幣”,而在特指“法定(主權)數字貨幣”之外稱謂的“數字貨幣”,則指代狹義的數字貨幣,即“私人數字貨幣”。
▣第二,本書的研究對象多爲實務中稱謂的“加密貨幣”,從邏輯上來說,“加密”二字應與“區塊鏈”技術有關聯,然而在實務中的“加密貨幣”並非都是使用區塊鏈技術生成的,本書若全部使用“加密貨幣”指代研究對象,恐有不妥。
▣第三,從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多次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來看,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又名“數字人民幣”,私人數字貨幣又名“虛擬貨幣”,在實務中被稱爲“加密貨幣”,也即本書的重點研究對象。又因“虛擬貨幣”的廣義範圍還包括QQ幣、遊戲幣等,故在此說明,本書中所指虛擬貨幣僅指代私人數字貨幣。
鑑於以上原因,本書在第四章开始,多以“虛擬貨幣”“私人數字貨幣”“加密貨幣”來指代本書的研究對象。
本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本人所負責律師團隊近年的心力所萃,由衷感謝團隊成員錢偉、佔青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所提供的鼎力支持。此外,還特別感謝如下師友對本書寫作所提供的幫助,他們是IBM研究院上海研究院前院長、邊界智能創始人曹恆,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石冠彬,中央財經大學張夏明博士。
2022年3月21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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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數字視閾下的數字貨幣與監管路徑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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