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將在11日赴財委會進行「國內產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淨值比及營運情形暨改善計畫」專題報告,對此金管會在10日甫出爐的書面報告指出,為了在2026年順利接軌 IFRS17與 ICS 2.0兩大國際新制,將在今年底前完成三大措施。
金管會指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保險合約」(IFRS17)及保險資本標準(ICS)的新制,屆時會計制度與清償能力制度將具一致性衡量基礎,有助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可引導保險業銷售保障型商品,以保障保戶權益及健全保險業經營,除了已責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籌組專案平台,協助業者解決接軌問題,並要保險公司同步成立專案小組,按季將接軌準備進度提報董事會之外,金管會所提上述將在今年底完成的措施,包括:
1、保險業者均已完成精算、計算引擎及總帳等系統的需求盤點,現在正進行系統設計、調整及建置,預計於112年底前完成。
2、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法規,預計於112年底前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3、持續參與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的國際會議,瞭解ICS相關議題及方法論的進展,同時考量我國市場結構、壽險業商品特性及業者所提建議,正研議相關在地化及過渡化措施,未來在IFRS17的規範架構下,將給予利率貼水;至於新一代清償能力部分,將依我國保險業實務現況,提出相關措施,例如股票、不動產及公共建設等,上述措施金管會表示將與業者進行溝通討論,並預計於112年底前對外說明。
對於未來保險業財務狀況的關注,金管會亦強調包括財務健全性、清償能力以及資產配置、風險控管、內部控制等五大指標,將是關注重點。
金管會表示,去年由於俄烏 戰爭、通貨膨脹、升息及新冠肺炎疫情、資本市場劇烈波動等五大因素,使保險業財務業務受到相當程度影響,其中壽險業資產總額在2022年底為33兆6238億元,較2021年增加2816億元、增幅0.8%,但由於美債殖利率狂飆使保費流失等影響,使總保費收入為2兆3344億元,較2021年減少6367億元、21.4%。
此外,稅前損益1719億元,較2021年減少2166億元或55.8%,而淨值1兆5904億元,較2021年減少1兆1318億元或41.6%。
產險業的資產總額為4529億元,較110年減少21億元或0.5%,總保費收入為2212億元,較2021年增加138億元或6.6%,但由於防疫保單鉅額理賠虧損,因此總稅前虧損1905億元,淨值614億元,均較110年減少。
對於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金管會也說明,壽險業整體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分 別為297.8%及5.3%,清償能力尚屬穩健;產險業整體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分別為231.3%及15.1%,皆高於資本適足等級(RBC)200%及淨值比率3%的標準。
至於個別公司相關財務比率低於法定標準,金管會表示,已在三月底函請相關公司於1個月內提具增資、財 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以提升資本等級。
對此金管會進而說明,先前有2家壽險業財務比率未符法定標準,其中1家除已辦理增資及持續規劃增資外,並將搭配出售不動產、引進其他投資人,以改善其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另1家則規劃出售不動產,以利提升資本等級至符合法定標準。
另外,有5家產險業財務比率未符法定標準,對此金管會說明,公司已辦理減資、增資及持續規劃增資,以改善其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其中一家已完成增資並符合法定標準,有3家預期6月底前完成增資可符合法定標準,另一家預期12月底前符合法定標準。
對於其他因應保險業因國際經濟金融情勢劇烈變動,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已採行的措施,金管會則說明包括:
(一) 本會於111年4月間函請各產險公司就其承作防疫保險商品辦理情形及對公司財務影響,向董事會提具專案報告,以利董事會瞭解並掌握公司經營情形,並基於消費者保護,加派人力辦理商品核保、理賠、爭議處理等事宜。另於5月間要求產險公司就防疫保單理賠資金需求,應確實落實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保險業穩定經營。
(二) 本會於111年6月間核定產險公司因新冠肺炎所致防疫相關保險商品之賠款符合重大事故之規定,各公司得視防疫保險商品賠付情形,辦理沖減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作業。
(三) 本會於111年12月修正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就保險業對防疫居家照護融通給付者,可減計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金額。
(四) 因各國央行陸續採取升息政策,致保險業所投資金融商品評價大幅波動,影響保險業淨值穩定性,本會111年9月間要求保險業應就公司財業務進行影響評估,並強化控管措施提報董事會。
(五) 考量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於未來10年內盈虧互抵,若經公司簽證會計師簽證其遞延所得稅資產應可於未來10年實現,因其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本會111年12月同意將防疫保單所致損失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RBC認許資產。
(六) 為使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提高外匯準備金機制運用彈性及發揮財務穩健效果,本會於112年3月修正外匯準備金上限及沖抵下限、以及新增傳統避險成本提存及沖抵機 制等規定。
(七) 為厚實保險業者資本結構及提升籌資彈性,本會已於112年3月放寬保險業得發行10年期以上之長期具資本性質債券。
(八) 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及因應短期資金調度需求,本會已於112年3月放寬保險業從事附條件買回賣回(RP/RS)交易之債票券種類,包括金融債、公司債等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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