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嗎?針對立法委員提案,中央銀行今(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持開放立場,但強調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目的。
央行指出,日前部分立法委員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長期以來,央行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但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之方式,說明如下。
一、 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
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二、 主權財富基金的投資目的與外匯存底不同,且非央行經營目標
(一) 主權財富基金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二) 央行法第2條規定央行的經營目標,其中並無創造財富。草案建議設立之基金,擬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亦非央行的業務。
三、 修正央行法無法達成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目的
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之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我國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等,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此外,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其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四、 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持正向開放立場,惟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一) 國家主權財富基金既為「政府」的基金,我國是否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宜由政府整體考量,審慎衡酌。
(二) 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三) 今年4月底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佔外匯存底比率達96%,加以我國並非IMF會員國,宜持有更充裕的外匯存底,以因應資金大量進出,強化外部衝擊之韌性。因此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之資金來源,宜由政府統籌規劃,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立法委員吳欣盈、羅明才等64人,鑒於台灣的外匯存底持續累積,2022年12月底外匯存底已增達5,549.3億美元,如將外匯存底提撥一部分作為主權財富基金,實不失為央行資產負債表
縮表的另類良方。為避免龐大外匯資產無效率的使用,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為我國的主權財富基金,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提出「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周三舉行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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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灣成立主權財富基金?央行4點回應「修正央行法並非適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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