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少談些趨勢,多解決些問題
最近兩天,香港金融管理局副總裁阮國恆的一篇文章在網上熱傳,文章標題爲《迎接Web3新機遇,應對开戶》。
核心內容是:在香港金融管理局看來,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在香港經營的銀行向虛擬資產相關機構提供銀行服務。香港金融管理局積極與銀行討論,希望銀行須秉持「風險爲本」的原則進行客戶盡職審查,避免不必要的程序,亦不應「一刀切」拒絕开戶申請,從而解決虛擬資產創業者在香港銀行开戶難的問題。
講問題、擺法理,給方案。這一波操作如此絲滑,務實、給力、接地氣。
解決好一個Web3.0從業者的小問題,勝過喊十次區塊鏈革命的口號。有時候,我們可能太喜歡宏大的歷史敘事了,卻忘了那些被高光照亮的歷史瞬間,只是歷史長河中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個人、一件事而已。
香港若是真要成爲全球加密金融之都,類似這樣的問題解決型事情可以多來一些。
當然這篇文章咱不是爲了拍香港政府的彩虹屁,而是想就這位阮總裁的觀點,和大家分享一個很簡單的事實和邏輯。
區塊鏈行業的很多從業者們,深陷這個邏輯陷阱而不自知,稀裏糊塗的給別人交了很多學費。
2.三個樸素的法律道理
作爲Web3.0的法律服務律師,但凡周圍的朋友聊到區塊鏈在中國的發展,往往會發表一番觀點:這個行業目前還是有點亂,要是有法律出來管一管就好了。
這話雖然說的很是政治正確,讓你挑不出毛病,但這話真要較起真來也不對。
原因是什么?還是太小看法律這個古老的遊戲規則了。
雖然法律是一個非常務實的學科,但它也有基本的道理。其中有三條是現代法治社會基石般的存在,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所有法律條文理解爲一個摩天大樓,那這三條就是成千上萬條的法律法規,都是基於這三個基本共識而成立。
第1條:關於刑事犯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犯罪。這意味着,如果某項行爲並沒有被寫入到《刑法》中,那它就不是犯罪,最典型的是強奸罪,法律規定受害者只能是女性,也就是說,如果你對一個男性做了一些違反他性意志的事情,不好意思,你不構成強奸罪。
第2條:關於民事權利,法無限定即自由。意思是,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否定性的明確限制你去做某些事情,那么從法律上來說你就是可以去做的,比如在國內經營NFT數字藏品這事,很多朋友在國內不能幹,但這並不對,因爲法律並不禁止。
第3條:關於政府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爲。政府要想作惡,那簡直太容易了。所以本着權力要關在籠子裏面的原則,現代主流的法治國家,從法律上對政府的管理是:除了法律明確說了這事政府你能幹,否則這事你就不能幹。
如上三條基本的法理,任何一個上過法治教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的,更別提那些讀了四年法學本科的律師同行們了,可我發現,越是這樣簡單的道理,反而越容易被那些懂法律的朋友們揣着明白裝糊塗。
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這點不論是在中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還是香港這樣的判例法地區,都是一個基本的不能再基本的道理,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長這篇文章,說的其實就是這么簡單的道理:
既然沒有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禁止區塊鏈創業公司在香港开戶,你們銀行作爲商業服務的乙方,憑什么拒絕提供商業服務?
說小了這叫銀行的風險防控,說大了這叫客戶歧視。
3.不要套路Web3.0創業者
同樣的道理,在沒有任何法律和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區塊鏈創業公司應當享有銀行开戶的權利。對應的,區塊鏈創業公司自然也有自由“發Token”的權利。
注意,這裏我是特意打了引號。因爲Token直白一點來說,他只是一種權益憑證,至於存儲它的是中心化的還是去中心化的數據庫從法律上來說並沒有什么不同。
但爲什么大家會覺得“發Token”這事有風險、不能做呢?這就涉及到我們對Token背後權益的界定。
如果Token錨定的是你APP或者商家服務的積分,那完全沒問題,你隨便發。只需要遵守法律關於積分的法律規定就可以。
如果Token本身就是你們出售的虛擬商品或者贈送給客戶的紀念品,你也可以隨便發,只要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就可以。
但是,如果Token背後錨定的是你公司或者項目的股權或者類似股權的權益,那這就屬於“證券法”要管理的事。
原本在區塊鏈行業所說的不能發幣,原本意思是對於證券型的Token法律予以明確否定或正向引導,但現在好像愈發的擴大化解釋了。
有朋友會說,事情真的這么簡單?答案是:事情真的就這么簡單。
2022年中國NFT數字藏品大火,很多朋友會過來問這事能不能幹?我的觀點是: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當然能幹。
那行業裏面大家談到的ICP、EDI、文網文等是什么情況呢?真相是:這些東西是商業經營互聯網都需要去辦理的,跟你經營的是否是NFT數字藏品本身並沒有太大的關系。
更殘酷的一個真相是,因爲中國內地歷來對於外資進入互聯網行業有持股的限制,導致很多拿了美元基金的互聯網公司沒有辦法辦理ICP證,所以不少互聯網公司都處於無ICP證的狀態。相較其他互聯網行業,國內NFT數藏行業不是資質不夠齊全,而是相當的齊全,至少已經超過了80%的其他行業的選手。
你在中國經營NFT數字藏品,你在你的APP內發行積分,也沒有任何的法律障礙,至於商品之間的用戶流轉,只要不違反積分和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自然也不會觸犯什么法律風險。
對於Web3.0絕大多數的創業者而言,你的創業項目並不存在什么特別的法律風險與監管准入資質。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禁止的情況下(比如經營虛擬貨幣交易所、公开發行證券類Token來募資),創業是你的選擇,也是你的自由,在法律沒有明確否定和准入資質前,你不需要去申請任何所謂的牌照。
你說這篇文章的內容,那些圈內的“資深合規服務商、法律工作者們”不知道嗎?
他們知道,但他們不想讓你也知道。
來源: 劉紅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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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香港金融管理局長的一篇文章 壞了多少套路區塊鏈創業者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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