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在例行記者會上,由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代表金管會回答外界對於中信金與台新金「雙龍搶珠」爭娶新光金的所有問題,這也是金管會在中信金遞件公開收購申請以來,首度公開對外做出回應,在長達超過半小時的問答中,金管會針對七大問題釋疑。
一、公開收購的15天審核從何而來?是否為「自動申報制」?
童振彰表示,依金控法36條,在15天之內准駁,所以,金管會將在9月16日之前,作准駁決定。他特別說明,這是訂在金控法36條,早在民國90年就已有明文規定,立法背景即在於賦予政府的「即時審查」的義務作為。
准駁時間,倘若涉及到補件,舉例來說,審查15天時間裡,第10天金管會要求補件,則會限制一定期間內(例如7天之內)補件,等補件之後,再計算剩下的5天為最後審查結果出爐時限。
童政彰也指出,這非自動申報生效制,他強調,「這是核准制」,只有15天的最高時限。
二、過去沒發生過對單一標的合併及非合併的發動同時並存,金管會准駁的重點何在?
對市場發展,金管會都有相當的掌握及設定推演,目的確保市場穩健發展、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二大衡平考量。
過去沒發生合併及非合意同時,但這二種法規都在,行政機關會依法行政,若採非合意,包括資本重組、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能力,及良好社企責任,這四大要項會從嚴審查。
三、什麼是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衡量?
相關利關人的權益,有四層面要檢視,包括:1、社會大眾權益,即合併前,合併後會否影響金融穩定,能否促市場競爭效益?確保合併之後,持續透明公平的金融服務落實社企責任;2、客戶的權益:客戶利益,確保服務不受影響,公平待客原則及友善金融環境,徹底落實普惠金融,第三,員工權益:確保合併計畫考量到員工權益,就業穩定機會,職涯發展、文化融合以及薪資合理性;4、合併對股東價值影響:合併交易公平對待股東,符合公司法等規定,包括資訊透明公開保護股東依法參與決策。
上述利害關係人有不同的層次,最上位是社會大眾,接著客戶,員工,股東權益,也是市場上的參與者,相關利關人權益都會考量到。童振彰表示,的確所謂的社會大眾,也有包括小股東,但這不是數學題目,加一就得減一的問題,會全面顧及。
四、台新金表示,2022年曾向金管會提出要公開收購但被拒絕,金管會是否審查條件不一致?
童政彰指出,台新金要回到相關公開資訊的表達,不論合意或非合意,金管會的法制都完備,對申請都一視同仁,會依相同標準來檢視。
他表示,相同行為,用相同法令審查,是否有不同條件,台新金要自己去釐清。他強調,中信金已遞件,循公開資訊管道,台新若提出質疑,應要檢視,遞件進來的案子,是否和其規畫條件都一樣,相同的問題,金管會會用相同標準審查。
他指出,台新金要對照他提出的架構是否跟中信金一樣,若一樣,才會有後續要釐清的問題,要他們去檢視,是否循重訊管道來說明。童政彰也表示,自己剛剛才接到台新金在法說會的意見表示,因此,與之訊息不對等,金管會也要檢視當時的會議紀錄,若相同的法規及相同審查條件,一定秉公處理,建議台新金去比對中信所提出的條件。
童政彰也表示,合意及非合意都有法源,會環扣上述的市場穩健發展、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二大衡平考量去審查。
五、社企責任是否有考量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的大股東適格性?
對於大股東適格,負責人條件,這次因為發動機構的是金控公司,這和大股東適格無關,但若出任負責人資格,就要回歸審查,這在法律有明文規定。
六、合意與非合併,何者優先?
法規設計上都有,市場實務也有,在法制和公開透明的自由競爭的社會之下,並沒有預設立場,且非合意會加諸相當要求的條件,隨著市場實務的滾動式檢討,金管會原本就持開放態度,若實務與法規有矛盾之處會檢討。
童政彰也表示,先後順序不在金管會考量的範圍?台灣是民主法治的社會,會回到法治的基礎,在合法合規之下尊重市場的機制,另外,也會確保市場穩定及健全發展基礎,特別是相關利關人權益維護,會特別重視。
七、未來若金控二合一,變成金控三合一,金管會是否允許?
未來關於二合一或三合一發展的可能性,涉及併及被併的決策,金管會都有想定推演,不宜對外說明。童政彰強調,金管會都有掌握,但不會也不宜作出相關說明,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及發展。至於是否三合一?金管會不預設立場,但金管會重視市場穩定及健全發展,會朝四大面向審查利關人權益,期許金融市場的穩定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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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雙龍爭搶新光金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首度親上火線七大面向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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