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導致名下財產遭禁止處分登記,可以以第三人名下的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國稅局官員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舉是為了防止欠稅者利用財產移轉來規避稅捐債務,納稅義務人如果想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擔保,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另外,民眾如因爲資金需求,需出售處分財產,但因欠稅遭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依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可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的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
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免欠稅未繳,不動產遭禁止處分,影響財產移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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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欠稅財產禁止處分 提供擔保才可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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