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針對康師傅-DR(910322)112年度TDR除息公告案,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8項第5款規定,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12個營業日申報,但公司延遲公告,因此處以違約金50萬元。
證交所指出,同時已函知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以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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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康師傅-DR延遲公告除息訊息 證交所開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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