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以太坊合並日期的逐漸明確逼近,轉爲 PoS 機制的 ETH 是否可定性爲證券又再次成爲話題中心。
近期,華盛頓特區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的法學教授 Adam Levitin 表示,運行 PoS 機制的區塊鏈網絡系統都可以歸爲證券,理由如下:
“證券”包括“投資合同”。“投資合同”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Howey 案中定義爲K,用於對聯合投資企業的投資,利潤預期“完全來自於第三方的努力”。
Howey 說的是 "錢" 的投資,但這一直被解釋爲只是指有價值的投資。質押很容易滿足這一要素。
聯合投資企業的要素也很容易用質押來滿足:整個驗證系統需要多方參與。這就是集資(即對聯合投資企業更苛刻的解釋:橫向共同性)。
對利潤的預期也非常明確,質押者獲得質押獎勵。
這就引出了最後一個要素:預計利潤將“完全來自”他人的努力。在 Howey,美國最高法院說了幾次“完全”。如果這是衡量標准,那么質押者就不符合測試,因爲質押者也是參與者。
但下級法院基本上已經從 Howey 案中解讀出 "完全" 的定義,至少對於像多級分銷金字塔這種,參與者確實必須努力招募更多下线。
基本上,上訴法院(第二、第九等法院)將 "完全" 理解爲更可能是 "主要" 或 "着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此沒有異議。它在 1975 年的一份意見書中討論了這個問題,但沒有表明立場。
考慮到任何一個單獨的質押者相對於企業中的努力的總和所做的貢獻可能是相當有限的,我懷疑 "完全[=主要]來自他人的努力" 這一要素是符合的。
但是,這些都無法回答更棘手的問題:當你處理一個去中心化的系統時,誰是 "發行者"。但這是更寬泛的問題的一部分,即如何將去中心化的系統納入以人爲本的法律體系。
而風投合夥人 Adam Cochran 則認爲合並後的 ETH 不屬於證券,理由如下:
首先,Howey 測試三要素:金錢投資(An investment of money)、聯合投資企業(In a common enterprise)、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
對於“金錢投資”這一點,ETH 符合也無礙,畢竟幾乎所有風險資產、商品服務甚至比特幣等,都滿足這一點。爭議較多的是後兩點,不同法院有不同衡量標准,其中許多從未被美國最高法院採用。
對於“聯合投資企業”這一點的界定,爭議較多,而且思想流派也較爲繁雜,如橫向共同性、廣泛的縱向共同性、嚴格的縱向共同性。其中橫向共同性,法院尋找按比例分配利潤的特徵,或通過資金的匯集將投資者的資產捆綁在一起。具體應用在 ETH 2.0 中,你質押的 ETH 是獨立的,跟節點綁定的,與其他質押資金無關,也是根據自己節點的表現情況獲得賞罰,也不影響其他節點,因此並不具備橫向共同性。而縱向共同性更加強調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之間的關系,例如投資者和發行者/推廣者在 ETH 上不一定是同賺同虧。不過第一個挑战是,以太坊網絡作爲一個去中心化开源項目,發行者和推廣者是誰?更重要的是,最开始爲以太坊編寫代碼的人,並不是當前運行網絡的人。
對於“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的期望”這一點,有些案例顯示其核心是 "對從他人的創業或管理努力中獲得利潤的合理期望";有些案例顯示利潤不能來自自己的努力或者服務;這是一個細微而重要的區別,對於質押來說,它再次嚴重依賴對聯合投資企業的證明。這一塊的重要問題是:你因爲什么而受到獎勵?質押時,爲何能夠得到獎勵?其實終極論據有兩方面,一是向用戶出售區塊空間而得到獎勵;這種觀點可以被視爲聯合投資企業,不過不是來自推動者或發行人,因爲區塊空間是與驗證者合作形成的,而且驗證者實際上出售的是驗證這種行爲。那么問題來了,驗證者這種驗證行爲是否屬於“自食其力”,其實在以前的案例中,SEC 已經間接給出了答案,即驗證者參與網絡驗證是一種實質性的努力,並因此獲得獎勵。
綜上所述,對於 Howey 測試的三要素,目前 ETH 存在爭議的是後兩點,雖然“买幣質押賺幣”這個模式看起來很像證券,但是如果深入了解,質押驗證的資金不與他人混合,獎賞獨立,不符合第二點;而且驗證者是通過自己的在线驗證努力獲得獎勵,也不符合第三點。但是,即使如果 SEC 要將 ETH 認定爲證券,那么其實也跟以太坊轉換爲 PoS 這個過渡無關。
原文鏈接:
https://twitter.com/AdamLevitin/status/1550990967670554624
https://twitter.com/adamscochran/status/155127822421848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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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潛在危機:以太坊轉向POS後是否會被認定爲證券?兩種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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