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制定「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以「身分別」作為租金收費標準,遭民間團體與藍白立委批是開倒車,應依「收入」訂定分級。內政部新聞稿表示,草案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中市府支持採身分別收費。對此,台中市府反駁,表示中央說法並非市府完整立場,仍有部分差異待中央再審慎研議。
內政部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附帶決議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近來開協商會後,7月上路。
中市都發局長李正偉表示,日前中央確有召集各縣市政府開會,主要針對住宅法第25條規定,討論中央主管機關應如何斟酌社宅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
李正偉提到,依住宅法社宅分級收費原則,台中市目前依規社宅保障40%比率,出租給該法所訂的13種特殊身分別,其中保障《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2種身份的負擔能力,並提供3+3年租期完整租金折扣(分別為5、6、6.5、6.5、6.5、6.5折)。
李正偉說,《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因均屬社政單位查訪認定的經濟弱勢身份,具公平客觀機制,市府提供租金差別折扣。但針對其他12種特殊身分別,建議中央應以更完善的評估機制,研議分級收費基準,盼中央再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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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支持社宅分級收費? 中市府反駁:非市府完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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