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律動幣圈
最近,由於USDT變現爲人民幣引發的凍卡法律問題越來越頻繁,一些幣圈玩家开始考慮通過使用萬事達U卡的方式進行提現,以避免銀行卡被凍的問題。然而,這種方式雖然解決了出金問題,卻引發了新的擔憂:萬事達U卡可以充值虛擬幣,找境內商家消費,這種模式在中國境內合法嗎?具體會有什么法律風險?本文將從“萬事達U卡發行方、中國境內的推廣者、中國境內的使用者”三個角度具體分析相關行爲是否涉嫌“非法換匯”法律風險,並給予相關人士一些法律合規建議。
很多人好奇:用萬事達U卡來打通境內支付的場景,具體是依靠什么模式來運作呢?其實,萬事達U卡的性質就類似於一張可以充值虛擬幣並在境內使用的海外銀行卡,這么說可能大家還有些陌生,我們舉個例子:萬事達就相當於我們國內的銀聯,它們都是銀行卡組織,只不過,銀聯是國內的,萬事達是國際的;“萬事達U卡”的發行方,就相當於銀聯體系下的一家商業銀行,比如農行;而發行方推出的“萬事達U卡”,相當於農行推來出來的一種“聯名卡”,特點就是支持虛擬幣儲值。萬事達U卡支持存入USDT、BTC、ETH等加密貨幣,可以在所有支持萬事達的銀行ATM機取出現金。然後,最神奇的事情是:這張萬事達U卡完全可以像其他具備VISA、MASTER支付功能的國際銀行卡一樣在中國境內完成消費支付。也就是說:你完全可以通過綁定境內的支付寶、微信、美團、餓了么等手機app,將U卡作爲支付工具。就像支付寶選擇支付通道,選擇某張銀行卡一樣,你在支付時也可以將支付方式選擇爲“萬事達U卡”。
這時候,就有人會產生疑問了:如果我的U卡充值進去的是虛擬幣,那么我用U卡完成支付,是支付寶等app平台收到了虛擬幣呢?還是我在境內买東西時,境內的商家收到了虛擬幣呢?其實,支付寶和境內的商家都沒有收到虛擬幣,他們收取的仍然是人民幣這一法定幣種。這其中的邏輯是:U卡用戶充值進去的是虛擬貨幣,而卡片運營方在自己這一環節,就已經把虛擬貨幣結算成外幣了。之後,用戶在境內使用萬事達U卡消費,就和使用普通的具有萬事達國際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是一樣的:由於存在正規的國際結算協議,境內商家實際收到的是人民幣,在境內商家這一環節,是不涉及到虛擬貨幣的。
在之前我們團隊發布的公衆號文章中,我們已經具體分析過很多和非法換匯和境外管轄的有關法律法規。我們認爲,對於萬事達U卡發行方或發行方合作機構(以下簡稱“U卡發行方”)來說:
由於大多數除中國之外的國家都不是外匯管制國家,境外U卡發行方的“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這一環節在境外基本都是不構成違法犯罪的,那么,考慮到後續“外幣-人民幣”這個環節也是有萬事達的國際結算協議來背書的,因此,發行方看起來在我國境內似乎很難具備法律風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刑法評價一個行爲是否屬於犯罪,並不是完全割裂开來去分段評價的,而是進行整體評價。如果這兩個行爲被辦案機關認定爲一個整體行爲,就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在中國用戶使用U卡的模式中:如果境外的U卡中國用戶充值進U卡的USDT是用人民幣兌成的,那么,發行方相當於客觀上實現了“以虛擬貨幣爲媒介,完成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辦案機關可能會認爲前面的合法行爲,和整體的非法換匯行爲,二者屬於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此時,虛擬幣就相當於被用作規避我國外匯監管的一個幌子,該模式本質上還是侵犯了非法經營罪所保護的法益,屬於“變相买賣外匯”。
這就好比:在境外從事不碰人民幣的“換錢所”或“轉換店”,經營外幣兌外幣、外幣兌USDT的業務,單看業務的本身,比如說在香港,取得了海關發的換錢所的許可,在香港合法繳稅,貌似就沒什么法律問題了。但如果:找“換錢所”換U的人存在大量的中國內地用戶,而且,內地的用戶U的取得是人民幣換的,有可能就有一定的法律風險了,也就是可能會碰到內地法律的高壓线。
看完客觀層面,我們來看主觀層面:U卡發行方在“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這一環節,對於“USDT是由中國用戶用人民幣兌成的”這件事是否屬於“明知”?如果屬於“明知”的話,那么U卡發行方就有觸發境內的外匯管制相關規定,進而構成變相的买賣外匯,構成“非法換匯”的非法經營罪的風險。至於如何去認定這個“明知”,就要綜合發行方對於U來源參與程度的強弱,具體的案件案情,發行方收取的費用是否合理等多重因素來進行綜合考量。
如果最終可以證明境外的U卡發行方對中國用戶充值進U卡的USDT是用人民幣兌成的屬於“明知”,那么,這就屬於實現了“以虛擬貨幣爲媒介,完成人民幣和外幣之間的兌換”,相當於“變相买賣外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买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买倒賣外匯或者變相买賣外匯等非法买賣外匯行爲,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再結合該《解釋》第三條關於情節的認定,一旦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嚴重”。也就是說,當達到上述“情節嚴重”的標准時,U卡發行方就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正犯。
但是,有個關於管轄權的規定把這些境外公司在我國的法律風險攔在了外面:由於非法經營罪的首檔刑期標准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符合“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保護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如果按照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爲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所以,根據我國刑法“保護管轄”的原則,U卡發行方的“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可能無法在我們的刑法體系下進行追責;但是,我們國家的刑法,還有“屬人管轄”/“屬地管轄”,這就意味着,如果是具備中國國籍的人從事U卡發行方的“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的活動,或者在中國境內,包括領海或者領空從事“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的活動,我們境內的《刑法》還是可以管的。
那肯定有人說了,如果發行方不是中國國籍,也不在中國境內從事“USDT等虛擬貨幣-外幣”的活動,是不是中國法律就管不了?這個從執法層面,還真是這樣。不過,我們認爲:這屬於我們現在立法體系的一個BUG,大家想想:那些在境外搞電詐騙中國人錢的外國人,難道因爲有些罪的法定最低刑期在三年以下,我們國家都管不了了嗎?這豈不是導致民族資金大量外流,我們的辦案單位卻對此毫無辦法,所以,考慮到這樣的BUG,相信未來有關部門也一定會出台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來對這種行爲專門予以規制。
既然很難對U卡發行方進行追責,那么,在境內推廣萬事達卡會產生什么法律風險嗎?
我們認爲:這個問題,真要推敲起來,“變相买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行爲,是跑不掉的。例如,發行方推出的萬事達U卡,第一步就是需要把儲戶的U變成美金,然後再按照MASTER的國際支付協議,完成合法的跨境支付。這後面一步確實是合法合規,沒什么法律風險的;但是,前面“U兌成美金”這個環節,如果大量的U是中國用戶以人民幣換的,那么,從“共犯理論”出發,給U卡發行方推廣這些中國用戶的人,很可能被辦案機關認爲對“中國用戶用人民幣兌換U-U充值進萬事達U卡-U卡運營方兌換其他外幣幣種”的行爲屬於“明知且參與”,中國境內的推廣者也屬於整個行爲中的一環,那么,這屬於幫助他人間接實現人民幣和外幣的兌換進行买賣外匯的目的。一旦辦案機關有證據證明推廣者主觀上對這種情況是知情的,或者是應當知情的,同時經營數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根據境內的法律就達到“非法买賣外匯”且“情節嚴重”的標准,推廣者就會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幫助犯了。
當然,想在境內推廣銷售萬事達U卡,還是有一定的門檻和風險的。比起在境內推廣萬事達U卡的法律風險,可能大多數的人更爲關注的問題是:我個人單純在境內使用萬事達U卡的行爲,會產生法律風險嗎?這種情況就好比:你找人把USDT兌成了美金,又找人把美金兌換成了人民幣,在境內花掉了。顯然,將這些流程串起來整體看待的話,被認定爲“非法換匯”應該是跑不掉的,只不過非法換匯行爲只是爲了自用,不屬於以營利爲目的的經營行爲,只屬於行政違法行爲。一旦在境內使用萬事達U卡的行爲被發現,境內使用者將會面臨行政罰款。
具體來說,這個屬於“資金違規入境”,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舉個例子:如果王某往他的萬事達U卡裏充值了與1萬元人民幣價值相當的USDT,之後又拿着這張U卡,在境內消費了1萬元人民幣。一旦這個行爲被發現,王某會被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要是涉及到多次非法換匯、換匯金額巨大等問題,行政機關可能會認爲王某屬於“情節嚴重”,對其處以換匯總額30%以上比例的罰款,但是罰款不會超過他非法換匯本身的金額。
雖然,鑑於萬事達U卡模式的跨境因素,辦案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往往採取謹慎態度,但是U卡發行方,以及境內的推廣者、使用者確實存在觸發境內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被認定爲“非法換匯”的風險。因此,律師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謹慎從事在境內推廣、使用U卡的行爲,一旦相關行爲被辦案機關認定涉嫌違法犯罪,務必第一時間聯系專業律師,讓律師提供針對性的法律意見,盡早化解自身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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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萬事達U卡的支付模式 能繞开境內法律監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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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萬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