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國的政策監管環境下,區塊鏈遊戲創業者從合規角度出發,需要注意規避涉賭風險。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新聞發布會中,明確表示,“涉嫌賭博的應用軟件,有一個顯著的特徵,就是具有相關的提現功能。”
鏈遊的基本模式“play to earn”(邊玩邊賺),是指玩家可以通過玩遊戲獲得遊戲內代幣,代幣可兌換爲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且大部分鏈遊用戶也並非爲了玩遊戲,實際就是爲了將鏈遊中的代幣低买高賣套現賺錢。
那么,根據上述最高檢的描述,是不是說鏈遊的“玩賺”模式,就天然的具備了賭博特徵?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01
鏈遊涉賭案例
Fomo3D,誕生16天吸金7千萬,是一款基於以太坊網絡的遊戲,核心玩法是“競拍”,玩家每次的加價行爲會刷新遊戲倒計時,最後一位出價者,會獲得獎金池48%的以太幣。這款“大魚喫小魚”的遊戲,據傳1個月流水1.7億。
Biggame——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开設賭場案,國內人員开發的一款app,用戶安裝柚子幣錢包,將人民幣兌換爲柚子幣之後,app提供多種賭博遊戲供玩家下注。
02
什么樣的遊戲是賭博?
關於何種網絡遊戲會構成賭博犯罪,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可以通過相關法規政策中進行梳理總結。
根據2020年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普通競猜類網絡遊戲、含宣揚賭博內容的網絡遊戲和網絡賭博遊戲的主要區別如下:
從該表格中可以總結,若一款網遊涉賭,應同時具備3個要點:
1、參與前提:用戶需要付費購买平台內的道具/遊戲幣
2、表現方式:玩法具有偶然性,用戶通過“以小博大”的方式參與遊戲,且具有虧損可能性
3、收益結果:用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提現,獲得法幣
03
鏈遊是否涉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綜合上述3個要點,我們結合鏈遊的特徵進行分析。
1、付費購买平台內的道具/遊戲幣。
絕大多數鏈遊平台,都需要用戶通過付費的方式購买平台內道具或代幣。具體方式爲:先通過交易所(Binance、OKEX等)等方式,用法幣購买虛擬貨幣;再下載錢包(TokenPocket、MetaMask等),將所購买的虛擬貨幣轉移到錢包中;在鏈遊中連接錢包後,可以通過錢包在平台內購买道具或代幣。
即使一小部分鏈遊在一开始宣稱免費,也是爲了吸引用戶所做的推廣,之後爲了有更好的遊戲體驗,用戶仍需要氪金。
2、可直接/間接提現,獲得法幣。
國外的鏈遊項目,用戶在平台內的NFT或遊戲代幣,可以在交易所中提現爲虛擬貨幣。在在國內,由於我國對虛擬貨幣政策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是一種虛擬商品,以及根據遊戲相關法律規定[1]:“不得提供遊戲積分交易、兌換或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的服務”。
因此,國內做鏈遊,對於遊戲內發行的代幣,若支持兌換爲虛擬貨幣(下分),那么結合上述特徵第1點(上分),則具備了賭博犯罪的上下分特徵。
3、玩法:偶然,以小博大,虧損可能性。
目前鏈遊的類型主要可以分爲:養成類,模擬經營類,沙盒類,卡片類,挖礦類,競技類等,類別的不同無法區分遊戲是否涉賭,具體還是要看平台的具體玩法。
例如盲盒,抽獎等玩法,用戶的勝敗與否具有很大的偶然性,若用戶付費抽獎所獲得的遊戲道具價值具有較大差異,具有虧損可能,則涉賭風險高。
04
律師建議
由於國內對於區塊鏈、元宇宙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且相關政策對虛擬貨幣、挖礦等持消極態度,項目方若計劃在國內上线鏈遊產品,務必在產品上线前後都要做好嚴格的法律流程風險把控。
在上线前,需要對遊戲機制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防範涉賭風險;
在上线後,需要定期監測產品數據,防範用戶利用平台漏洞進行賭博;
另外,要重視用戶投訴舉報,一旦發現相關涉賭行爲,要對產品及時做出優化改善。
[1] 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規範網絡遊戲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絡遊戲賭博的通知【文號:公通字〔2007〕3號】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邊玩邊賺錢的區塊鏈遊戲 如何避免成賭博?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96224.html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