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優化商區發展自治條例」草案今再闖關台中市議會,但法規會委員們認為,條例要求成立委員會,需達百分之百門檻過高;是否牴觸其他法律條例等問題,委員未有共識,退回條例。經發局長張峯源說,該條例可授權街區提案,使用道路、騎樓、甚至水利地等公共空間,條例通過後可排除法規限制;目前不會作法規修正,先探詢商圈意願作「示範區」,盼議會同意試辦。
中市府欲推動商圈優化發展,草起「台中市優化商區發展自治條例」,輔導民間商圈設立管理委員會,開放可在形塑特色及美學下,且可使用道路、人行道、水利地等公共區域條件下,提出優化商圈方案,鼓勵店家、民間團體等參與,活絡商業區域。
「優化商圈條例」去年也曾闖關市議會,遭法規會退回,議員認為成立管委會門檻規定二分之一店家同意即可,又強制收管理費,門檻太低易引紛爭。經發局將門檻修訂為百分百,經市政會議通過,再闖關市議會,但因委員未有共識,條例遭保留,下次定期會再討論,經發局可修正後,再送議會。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陳俞融說,很多攤商對自治條例感到悲觀,條例設有誘因,得在騎樓等公共區域做生意,但若遭檢舉,有什麼條例可以駁回?目前也未有其他縣市通過相關法規。市議員黃守達則認為,此規則未有新的條例授權,僅依賴各局處協調,如何有效推動?
副召集人李中、朱元宏認為,市府法規未有強制性,如何要求攤商百分之百出席?為何需要求百分之百?攤商提案內容,是否會有牴觸其他法規疑慮,認為該法令不夠周延。
市議員黃馨慧表示,國外也有特色商圈利用到公共區域,國內許多攤商盼能合法運用,應先通過讓經發局試辦,若有相關問題再討論修正,由下而上,讓有意願活化的商圈去嘗試。
市議員陳成添則認為,此法規可嘗試,讓每個商圈有生意做,合理運用空間,警察不去告誡驅離,提升整體台中市商業環境,若有法律牴觸問題,應由法制局說明情況。
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商圈需擬定計畫,經市府同意才可施行,商圈優化條例通過後,經市府專案許可,即可常態擺攤。
張峯源說,此辦法並非市府要介入經營,而是針對商圈裳其被檢舉、不能使用公共設施解套,但仍須以城市美學為基準,這是具政策意涵的底線;目前不會作條文修正,會輔導有意願的商圈作「示範區」,多加了解商圈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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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市優化商圈條例再遭退 中市府計畫先做「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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