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常常會接到如下的咨詢: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虛擬貨幣是否違法,OTC商家有哪些風險……
不同的交易方式、交易目,涉及到的刑事風險及應對措施也不同。有鑑於此,曼昆第五十二期“曼昆下午茶”活動以“涉虛擬貨幣的刑事風險有哪些?”作爲分享主題,本文爲作者參與活動後,根據主講嘉賓錢偉律師的精彩分享內容,結合我們過往的司法實務經驗,整理文章如下,在此特別感謝錢律師的分享。
2021年924公告出台後,我國對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的管控和打擊力度逐漸提高。個人持有和交易虛擬貨幣雖然不違法,但由於這一行業魚龍混雜,難免出現問題。在場內交易最大的風險是凍卡,場外交易最大的風險是被騙。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風險不能消除,只能降低。
個人玩家交易虛擬貨幣的風險的大小主要由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對手這幾個因素決定。
交易方式:由於交易所一般都會要求用戶進行身份認證並要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對用戶的審核較爲嚴格。而OTC場外交易、线下交易、使用海外加密溝通軟件等方式下,對於交易對手的審核、風控措施較少甚至沒有,交易風險大大增加。
交易價格:交易價格偏離市場行情過多,風險則高;
交易對手:交易對手的鏈條越長,交易背景越復雜,風險越高。在交易前應盡量確認終端交易對手,核實身份,選擇多次交易、信譽良好的交易對手。
通過控制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對手,個人玩家可以大大降低虛擬貨幣的交易風險。盡管如此,如交易後不幸出現異常情況,如最常見的凍卡,建議及時保存相關交易記錄,聯系凍結機關,如實說明情況,積極申請解凍。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法律上沒有明確的OTC商家的定義,實踐中一般指通過高頻买賣虛擬貨幣,賺取差價的行爲。
交易的目的:個人持有,以虛擬貨幣背後的發展前景及市場價值爲賺取利潤目的or通過頻繁买賣賺取差價爲獲利的目的。
交易價格:是否和市場價格偏離過多。OTC商家賺取的差價一般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之間。
交易頻率:一般OTC商家需要頻繁、大量的交易才能提高自己的利潤。
以賺取差價爲交易目的的OTC業務看似是筆穩賺不賠的买賣,實際上由於交易過程中,商家手中流轉了大量的虛擬貨幣和法幣,多個環節易出現問題:
1.幫信、掩隱相關的刑事風險:主要是資金來源出現問題,收到了涉賭、涉詐的黑錢。在此類情形下,是否主觀明知是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幫助,對於案件定性至關重要,以下根據交易方式分別簡要分析:
(1)交易所交易:由於交易有一定KYC保障,會對一些出現問題的虛擬貨幣錢包地址進行標識和阻攔,收到贓款和黑U的風險較低,犯罪的主觀故意最弱,有一定的解釋空間。
(2)微信群交易:由於交易所交易並非實時交易,且交易利差小,手續費高。部分商家會選擇更加便捷的微信群交易方式。商家對進入微信群交易的用戶進行身份和資金核驗,以控制交易風險。但此種方式屬於民間身份核驗,保障力度和被司法機關認可的程度比較弱。
(3)境外加密聊天軟件交易: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軟件交易一般會被認定爲異常行爲,認定爲主觀明知。此類交易軟件一般會屏蔽中國大陸IP,並非國內常用的社交軟件,部分平台交易記錄可以單向刪除,交易方式明顯異常。即便可以提供交易記錄,大概率不被司法機關認可。
(4)現金交易:現金交易看似避免了凍卡的風險,但實際上我國對於現金的審計和追蹤的方式也很多。线下交易不僅面臨收到贓款的問題,也會出現未准確核實交易人員身份,導致被騙的情況。
2.开設賭場刑事風險:主要是虛擬貨幣出問題了。例如:網賭錢包地址出來的USDT,流入OTC商家錢包內。通過鏈上地址的追蹤,可以直接定位到OTC商家個人。此種情況易被認定爲賭場提供資金結算的通道。對於OTC商家而言,需要對幣的來源進行把控。
3.非法經營刑事風險:即便在交易過程中收到的虛擬貨幣和法幣均爲幹淨的,也可能因非法換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原因違反《刑法》第225條,而被司法機關認定爲非法經營罪。
小結:虛擬貨幣OTC是門高風險的生意,入行需謹慎。
2021年後,我國大規模清理了境內交易所,但不排除部分交易所仍在境內私自運營。從事交易所業務,高頻刑事風險有:
組織領導傳銷罪:虛擬貨幣交易所在推廣過程中易因推廣模式涉嫌傳銷,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三層級、三十人在交易所推廣業務中極易滿足。
這裏可以舉一個例子,2018年底,被告人梁某、王某、陳某等人組成創業團隊,研發出了用區塊鏈技術作爲底層基礎的交易公鏈,2019年6月18日,爲了展示公鏈性能,吸引用戶了解、使用公鏈,梁某團隊在公鏈上搭建了HUBDEX 交易所。被告人梁某、王某、陳某等人設定客戶按照邀請制確定上下线層級,每條线可無限發展層級。HUBDEX 交易所設定,下线客戶質押HUB幣(HUBDEX 交易所代幣)後,交易所根據動態收益等獎勵方式給上线客戶返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及購买金額作爲返利依據。截至案發,平台內共注冊账號5萬余個,層級100余層,涉案金額合計價值人民幣2.39億余元。
非法經營罪:易被認定爲非法金融場所而構罪。一個真實的案例是:羅某、裴某等人先在國內建立VPAYAPP軟件平台,發行VPAY幣,通過多種方式鼓動用戶使用該平台並購买VPAY幣。後兩人商議合作开澳洲交易所(以下簡稱澳交所),由裴某負責技術、开發、運營服務等,羅某提供資金並發動VPAY的用戶人群上澳交所交易。2018年10月,裴某帶領員工前往柬埔寨金邊運營澳交所。10月22日左右,澳交所發行一個穩定代幣VRT幣並打通了和VPAY平台的通道。羅某先將VRT幣劃撥給裴某,由裴某轉給王某及其團隊成員在澳交所上出售,出售價格爲1元/個,並收取1%的手續費。後羅某、裴某被指控違反國家規定,經營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發行代幣吸收資金,進行非法網絡平台的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2020)湘0502刑初75號]
集資詐騙類犯罪:交易所業務往往伴隨着ICO,在幣價產生劇烈變動時易引發用戶維權而涉及到集資詐騙類犯罪。2018年12月,王某开發並運營“TS通證社區”微信小程序,爲客戶提供機票、火車票等訂購服務,並贈送客戶“TS”虛擬貨幣,以持幣分紅爲誘餌吸引客戶投資購买TS幣。2019年3月起,王某委托他人开發“TS公鏈”“TS錢包”,並租用網絡虛擬服務器設立TSC100虛擬貨幣交易所,推出TSC虛擬貨幣並以1:1比例換購客戶原持有的TS虛擬貨幣,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在其設立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內推出“TSC永動機”“TSC100超級合夥人”“CSNS權證 ”、PH、GWT、MTF、MT、GNDT等系列虛擬幣投資項目,並通過編寫項目“白皮書”等方式炒作投資價值,利用互聯網、微信聊天工具等進行公开推廣,宣傳通過持幣鎖倉可獲高額收益或分紅,承諾到期回購,向社會不特定公衆非法募集資金。
太陽底下無新鮮事,一些傳統資金詐騙項目,套上了虛擬貨幣的外殼,企圖利用新概念、新理念進行圈錢詐騙。這些項目一般會有如下特點:
披着區塊鏈技術的外衣,其中的技術和真實的區塊鏈原理相差甚遠;
不以解決、優化或改變傳統行業的某項業務痛點爲目的;
代幣不是通過智能合約發布的,大部分爲通過項目方自建的平台交易;
承諾只漲不跌;
拉人頭進行返傭。
資金盤的套路很多,一般會說存放利息很高,給你保證一個收益率。2020年11月,國內就曾發布一起席卷170國、波及270萬人的“幣圈第一大資金盤”PlusToken。PlusToen用區塊鏈知名人士包裝品牌,自稱“幣圈余額寶”,只接受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宣稱會員每個月能拿到10%到15%的收益,推薦用戶發展下线也能獲得額外收益;而最終返還給用戶的收益,卻是用平台自己發的plus幣來結算,plus幣的提現,也經過了層層陷阱的設計,後期更开發了虛擬礦機來圈錢。
當遇上類似的項目,大部分參與者可能有兩種悲慘的結果:項目被端,自己作爲嫌疑人同夥被抓或者損害慘重,投資難以挽回。因此,當遇上類似的項目,建議只有兩個字: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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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