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有名車主疑為佔停車位將機車停放在巷弄路邊,機車座墊還貼上「鄭重聲明」,警告如果惡意向警方檢舉、造成車主心生恐懼將提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網友將這照片放上社群媒體問大家這樣可以嗎?律師表示,如果檢舉的違規或違法的事實,有所依據,不是故意捏造,不會有警語上的民刑事責任。
有網友在臉書貼上數張機車停在巷內照片,並詢問大家、警方這樣可以嗎?照片是市區某私人診所停車場外的圍牆邊有停輛機車,機車座墊上貼上一張「鄭重聲明」,內容為「1、機車乃私人財產 非所有權者,請勿擅自移動,若擅自牽移(動)徑而造成車體碰損、刮傷將一律依法請求民事賠償。2、如再惡意連續向派出所或警局檢舉此機車違停或隨意停放,或使用有行的暴力或無形的威脅,間接造成車主、使用權者心生恐懼;將依約聘請律師採取法律提告妨礙他人公共行使權、名譽受損、強制罪和民法第195條:精神損害賠償。3、隨意靠近者一律將依監視畫面納為犯嫌疑人提告。請君子自重」
網友回應「超派」、「可以用路霸 報警處理或是向市政府陳情」、「笑死了,他也知道會被檢舉嘛,那就成全他啊,每天檢舉吧」、「牽2台腳踏車停他前後」、「做錯事還這麼囂張 ㄟ」、「停車費都花不了,好想看他花律師費」
律師張道周表示,第1句是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第2句「惡意」檢舉,什麼是惡意,如果檢舉的違規或違法的事實,有所依據,不是故意捏造,不會有警語上的民刑事責任。第3句,「隨意靠近」,如果靠近的人明顯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話,比如說,從機車旁的公共道路走過去,看一下機車,顯然沒有侵害車主的權利,此時明知他人並無違法或違規,卻故意提出刑事告訴,可能涉及刑事的誣告。
張道周說,張貼警語,本質上也是言論,也有可能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恐嚇,民事上的侵權行為,甚至社維法的違警行為,而有言論管制的問題。警語的內容,有沒有可能構成相關法律責任,應該按照具體個案的情形來判斷。
嘉義市交通隊表示,機車沒有違停在紅、黃線,停在路邊並沒有違規,但是放置物(交通錐、桿)屬於道路障礙,會通知障礙物主移除,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款最高可處罰2400元,如果是無主物,由環保單位當作廢棄物清理。
民眾表示,常見盆栽、機車、腳踏車、路障等佔用車位,大家都還能容忍,雖然沒有違規,卻是私德問題,這種蠻橫地以法律文句嚇唬人,令人十分反感,法律的本質也不應被這樣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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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機車佔車位還貼「鄭重聲明」喊檢舉、移動就提告 律師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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