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2024年2月2日,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政府認爲有需要把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所 (OTC) 納入監管,並將於短期內就擬議的監管框架展开咨詢,期望市民和持份者踊躍表達意見。
這短期之內有多短我們不確定,但很確定的是:虛擬貨幣OTC在香港將迎來合規時代。
香港作爲老牌國際金融中心,對虛擬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態度相對來說一直比較开放和包容。香港沒有將虛擬貨幣視爲法定貨幣或金融工具,而是將其定義爲一種“虛擬資產”,並根據其涉及的活動和風險程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目前,香港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VASP)的監管,二是對場外交易(OTC)商家的監管。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於2023年6月發布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許可制度》,所有在香港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台都需要向SFC申請許可,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目前香港已經有兩間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HashKey和OSL)透過牌照升級,可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比特幣 (BTC) 和以太幣 (ETH) 交易服務。此外,還有多家平台正在申請許可或處於過渡期。SFC表示,將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保護需要,不時檢討和完善許可制度。這篇文章我們主要聊一聊虛擬貨幣OTC商家的監管。
虛擬貨幣OTC商家,即提供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服務的機構或個人。場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平台或渠道進行的加密貨幣买賣,通常涉及現金或其他法定貨幣。場外交易有以下幾種形式:
· 线上平台:通過網站、社交媒體、聊天軟件等網絡工具,連接买賣雙方,提供撮合、托管、清算等服務。
· 线下店鋪:在實體店面提供現金換加密貨幣或反之的服務,通常不需要實名認證或其他合規要求。
· ATM機:在公共場所設置的自助設備,可以用現金或銀行卡購买或出售加密貨幣。
根據香港執法機關初步實地觀察的粗略估計,全港約有200間實體虛擬資產場外交易店(包括以自動櫃員機操作的場外交易店)正在運作,以及約有250個網絡上活躍的提供虛擬資產买賣服務商。
在絕大部分OTC商家的线下店鋪和ATM機,一般都不需要KYC,交易只需要幾分鐘完成,這爲加密貨幣用戶提供了便捷、靈活、隱私的交易方式,尤其受到大陸用戶的歡迎。
爲什么這么說?雖然中國明確不讓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業務在中國开展,但神奇的是:據Chainalysis數據,中國大陸仍是全球的第四大加密貨幣交易市場。然而因爲內地政策的原因,买賣虛擬貨幣而導致的銀行卡被凍結日益頻繁,因此有越來越多的幣圈老玩家會選擇到香港自由行時在OTC商家出入金。
凡事皆有兩面,OTC商家爲用戶提供便捷和隱私的出入金渠道之時,也被不法分子濫用。2023年9月5日,香港警方拘捕6名JPEX涉案男子,涉案人員之一便是虛擬貨幣OTC服務商加密豹行政總裁陳小龍。
JPEX案犯罪嫌疑人被香港警方抓捕,圖片來源Techub News
整體而言,目前虛擬貨幣OTC存在如下三方面的問題。
· 缺乏有效監管:目前香港對於虛擬貨幣OTC商家沒有明確的監管框架和要求,這導致了一些不規範和不合法的行爲。例如,部分OTC商家涉嫌詐騙、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和社會秩序。一些詐騙團夥通過有關聯的OTC交易店吸引零售投資者的資金。
· 缺乏行業標准:目前香港的OTC商家沒有統一的行業標准和自律機制,各自爲政,導致了市場的混亂和不公平競爭。例如,部分OTC商家爲了吸引客戶,提供高額回報、低廉費用、無限額度等條件,誘導用戶進行不理性交易。另外,部分OTC商家也存在信息不透明、服務質量低下等問題,影響了市場的公信力和效率。
· 缺乏用戶保護:目前香港的OTC商家沒有爲用戶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和救濟途徑,用戶在遇到問題時往往無法得到及時和有效的解決。例如,部分OTC商家沒有對用戶進行身份驗證和風險提示,也沒有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和糾紛解決機制,用戶在遭遇欺詐、延遲、錯誤等情況時難以追究責任或索賠。另外,部分OTC商家也沒有對用戶的隱私和數據進行充分保護,導致用戶信息泄露或被濫用。
2024年2月8日,香港政府就設立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OTC)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开公衆咨詢。通過梳理該立法建議書,我們將相關重點事項爲大家進行了梳理。
(1)根據立法建議書,所有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不論是通過线下實體店(包括自動櫃員機)還是线上網站服務都需要受到監管。
(2)在可供客戶买賣的虛擬資產種類,可涵蓋在至少一所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供零售投資者交易的代幣,以及在擬議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落實後,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牌的發行人所發行的穩定幣。
(3)基於“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 ”的原則,持牌人如提供法定貨幣匯款服務,須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持牌營運者不得提供其他服務,包括任何形式的虛擬資產顧問或轉介服務、提供虛擬資產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質押、借貸及保證金交易)。
(1)爲確保牌照申請人與本地有充分連系 ,以便當局作出有效監管和監察,申請人必須是(i)在香港成立並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ii)在其他地方成立而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注冊的公司。
(2)如果OTC服務商採用實體店的形式營運,申請人須提供合適的營運處所。如果以线上提供服務,則須提供本地管理人員的辦事處地址、通訊地址,以及在本地儲存帳簿及記錄的地點等資料。
(1)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有關任何虛擬資產現貨交易服務的業務,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准則及其他海關關長認爲相關的因素。而持牌虛擬資產場外交易營運者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
(2)錢包登記制:持牌人須向海關關長申請及登記所有用於其營運的錢包,並確保該錢包名單不斷更新。爲緩減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持牌人只會獲准把該等虛擬資產從其已登記的錢包轉至客戶能提供擁有及/或管控證明的錢包。
(3)牌照有期限:成功的申請人可獲發爲期兩年的牌照,並可申請在海關關長信納下續牌兩年。
(1)任何人如未持有牌照而從事受規管的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
(2)任何人如明知而發出關於非持牌人提供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服務的廣告,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目前爲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3)如持牌人違反法定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兩年。此外,持牌人如作出不當行爲(例如違反其他規管要求),可處以行政罰則,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譴責、勒令作出糾正,以及/或罰款(不多於50萬元)。
(4)現行《打擊洗錢條例》下與欺詐和誤導性活動相關的罪行將適用於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持牌人。任何人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作出欺詐或欺騙行爲,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十年。此外,任何人如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借以誘使他人進行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亦屬犯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七年。
作爲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香港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是在平衡市場發展和投資者保護之間尋找最佳方案,通過建立合理和有效的監管框架,香港可以促進虛擬貨幣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保護公衆利益和金融穩定。
本次香港關於虛擬貨幣OTC的立法建議只是合規監管的开始,對於幣圈的從業者們來說,看似是政策收緊了,但實際上是讓遊戲規則更明確。畢竟一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不可能永遠窩在一個陰暗的小角落,讓陽光照進來,萬物才能更燦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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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一文講透香港虛擬貨幣OTC業務如何合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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