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綠能發展須兼顧農業永續,農業部表示,經濟部推動的「綠能發展區」尚未定案,已公告綠能可用漁電共生區裡的非養殖漁業生產區及台17線以西低地力農牧用地,可用面積仍大。
行政院設定2025年太陽光電目標為20GW,2023年間評估還差2.15GW;內政部同年6月16日到7月6日預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修正草案,農業部盤點可用農牧用地,擬劃設「綠能發展區」,由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引發民間關注,預告期滿後尚未公告,前農業部長陳吉仲認為有誤解並允諾會做溝通。
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司長莊老達指出,去年9月經過溝通,團體主訴求希望不要影響到農業發展;其實要不要推動經濟部主導的「綠能發展區」、若要推動的區位及條件等都還沒討論,農業部所悉目前沒定案。
針對團體及學者擔心推動「綠能發展區」影響農業發展,他說,農業可供做綠能使用的土地,其實已經公告的2類,「都有地號、都知道在哪裡」,首先是在既有2萬905公頃的漁電共生區裡的非養殖漁業生產區,且須是已長期沒在養殖之地。
第2類是台17線以西的低地力農牧用地,低地力意指地層下沉、鹽化、供水不夠、長期以來已廢耕棄養的農牧用地,分散在彰化、雲林、嘉義及台南,約2162公頃。
針對去年討論的「綠能發展區」裡的光電設施架設型態,曾討論過有2種,第1種是仍為農牧用地,申請成為「非都市土地容許非農用」,即通稱非都容許,可架設70%光電;第2種是變更地目,可架設90%,例如變更成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變更地目目前已有規範,分不同規模,須經縣市區委會或中央區委會審查,有其把關機制;針對非都容許,莊老達重申:「是不是要走非都容許,現在講都不是真的,因為跨部會還沒有討論」、「已經公告的2類就可以做了,…還有很大面積可以去進行」。
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副司長王玉真補充,非都容許是內政部規定的,相關執行須遵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所列內容,包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在內,「不是變更的概念、維持原本用地別」,面積不能大於660平方公尺、做什麼使用等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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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可做綠能農地面積仍大 綠能發展區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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