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公司,結果被投資公司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產生投資損失時,可在申報營所稅時減除所得額,但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來計算。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甲公司表示,是其100%投資的乙公司在2021年結束營業,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甲公司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
但國稅局指出,甲公司在2016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清算後取回300萬元,因此投資損失僅600萬元,隨後剔除損失4,100萬元並補稅820萬元。
國稅局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當被投資事業虧損,而原出資額未折減的話,不能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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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投資損失 以實際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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