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向財政部申請對他國進口貨物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應留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財政部關務署昨(24)日表示,判斷傾銷事實時,應比較涉案貨物在涉案國家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是否有明顯差距,並據此認定傾銷差率。
關務署表示,反傾銷措施是為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國外進口產品低價傾銷,導致損害我國產業、影響我國業者權益時,所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當涉案進口貨物輸至我國價格,較同類產品在對方國內銷售價格還要低時,即視為傾銷。
舉例來說,A國出口毛巾到台灣,在A國內銷時每條100元,外銷到台灣卻每條僅50元,這就是低價傾銷。
關務署指出,業者常有三大誤解,首先,誤以為當外銷我國價格低於我國國產品內銷價格,就是傾銷;其次,誤以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來比較;第三,誤將同樣國家、不同廠商銷售價格做為傾銷判斷的依據。
關務署表示,去年台灣共徵收反傾銷稅共7億餘元,實施反傾銷措施後,相關涉案貨物進口量多呈下降趨勢,顯示反傾銷措施有效維護國內產業合理經營環境,使產業得以持續深耕發展。
目前尚課徵反傾銷稅的案件共九類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等。
關務署提醒,國產品如遭受進口產品不公平競爭,損害產業發展時,業者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向財政部申請對進口貨物實施平衡措施或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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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請反傾銷調查 避開三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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