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
本文爲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的原創文章,僅代表本文作者個人觀點,不構成對特定事項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意見。文章如需轉載,請聯系曼昆律師工作人員:MankunLawFirm
引言
近日據多家媒體消息報道,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在11月28日點名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未注冊經營、沒有在菲律賓獲得出售證券的許可,故頒布禁令“禁止幣安在當地开展業務”,要求幣安在三個月內必須退出菲律賓市場,並要求在幣安持有資產的菲律賓投資者撤離。據報導,菲律賓證交會表示相關推廣人員,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有太多的咨詢者問過我:邵律師,我在幫某個幣圈項目做推廣(例如:鏈遊,虛擬幣交易所,ICO等等),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項目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我這樣做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所以圍繞這個話題,今天來談一談涉虛擬貨幣相關項目的推廣人員可能會有的法律風險及法律責任。
01爲什么推廣人員會存在法律風險?
我們以菲律賓此次對於幣安交易所的封殺措施爲例,進行說明。
據報導,菲律賓證交會表示已要求 Google、 Meta 禁止向菲律賓社交媒體用戶投放幣安交易所的线上廣告,菲律賓證交會還要求該國的國家電信委員會、資訊和通信技術部協助封鎖對幣安平台的訪問。
這表示,菲律賓將對幣安交易所採用全面的技術性封鎖措施,屏蔽交易所IP,禁止國內民衆訪問該網站。
另外,菲律賓證交會還表示,那些作爲幣安推銷員、經紀人、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推廣者、招聘人員、網紅、背書人、推動者,在菲律賓境內銷售或說服人們投資其平台的人,即使是通過網絡,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表示,任何主體,如果涉及對幣安交易所進行宣傳推廣,引導國內人員注冊使用,可能會有刑事風險。
關於上述兩點,我國相關政策也有類似的規定。在2021年924通知中,已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且規定: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爲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所以,我們也可以看出,任何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政策,是有着共性存在的。
這就解答了,爲交易所等虛擬貨幣相關機構/項目做推廣的相關人員,爲什么會存在法律風險。那么,類似於KOL,推廣員,代理商等主體,可能會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我們來分析一下本文首部高頻的咨詢者提問內容。
在幫某個幣圈項目做推廣,雖然這些項目在國內是國家禁止的,但項目方都是在國外的團隊,推廣者是否會有法律風險?
能問出這類問題的咨詢者,說明他還是對於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政策有一定了解的,不是純粹的小白。他至少知道,我國對虛擬幣及相關業務持否定態度。
於是,他看到項目方在國外,就覺得,既然在國外做交易所,鏈遊,ICO在當地是允許的,項目能开展起來,那自己本身做推廣可能沒啥風險。(筆者每次被問到這個問題,都覺得很有意思:這其實是個很矛盾的心理,既然覺得沒有風險,又過來咨詢刑事律師?可能還是覺得利益相關,做推廣是爲了拿到相對應的返傭,既然收錢了總感覺怕怕的?)
所以,項目在國外,可以在國內做推廣嗎?
這又可以細化爲2種情形,一種是在國內社交媒體平台做推廣(例如微博,抖音,微信),一種是在國外社交媒體平台做推廣(例如推特,TikTok,電報)。
在國內平台做推廣,可能大多數人憑常識就能感覺,這肯定不行。是的。
那我在國外平台做推廣,在國外的平台推廣國外的項目,這總沒問題了吧?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關於管轄權規定了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屬地管轄權,就是說,只要犯罪行爲或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享有管轄權;屬人管轄權,是指只要是中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我國同樣享有管轄權。
這也就是說,雖然項目在國外,但被害人(也就是參與投資了推廣人員介紹的相關項目,最終項目虧損的群體)在國內,即使推廣人員是在海外平台上做宣發,也很難規避自身刑事風險。甚至有些司法案件當中,會認定,只要是使用了電報等翻牆才能使用,具有“閱後即焚”,“加密通話”功能的聊天工具,那就能夠推定行爲人明知自身行爲違法。
所以,推廣人員不會因使用的宣傳推廣平台是在國內還是國外,而能夠規避刑事風險。最生動的例子,就是爲注冊在國外的博彩網站做國內代理而被抓,雖然幣圈項目並非賭博,但是推廣人員又如何知道所推廣的項目什么時候會“崩盤”,“暴雷”呢?
並且,在實踐中,已有辦案機關將虛擬貨幣交易所等平台提供的合約交易定性爲开設賭場罪,爲平台做推廣的人員被刑拘的事件。
除了致命的刑事風險以外,民事風險也不容小覷。舉個例子:
2023年11月底,多家外媒報道稱,因推廣虛擬貨幣,足球明星克裏斯蒂亞諾·羅納爾多(C羅)遭遇集體訴訟,被索賠至少1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71億元)。多位虛擬資產投資者(原告)在美國佛羅裏達州法院提起的訴訟稱,C羅“幫助幣安成功招攬或試圖招攬加密貨幣的投資者”,“引導了他們進行代價高昂且不安全的投資”。(背景:在2022年世界杯之前,幣安爲C羅推出了他的首個“CR7”系列NFT。這些NFT起售價爲1萬至77萬美元不等,但1年後的價值僅1美元。)
除了C羅以外,因宣傳代言虛擬幣涉訴的還有很多,如拉裏·戴維和湯姆·布雷迪在內的多名明人被列爲針對FTX的集體訴訟的被告(FTX在2022年11月倒閉之前是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平台),再如美國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被指控非法推廣加密證券,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
明星,網紅,KOL具有較大的號召力,其言行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他們在公衆平台或社交媒體上所做的宣傳推廣,會被大多數人所接受並信任。根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如果明星,KOL等群體明知或應當知道幣圈項目有問題而做宣傳推廣,那么按照法律規定,應與項目方承擔連帶責任。
最後總結本文的觀點:爲幣圈項目做推廣,最終會不會承擔責任?這還真不是靠推廣人員自身盡到注意義務就能完全規避的,幣圈項目最大的雷,在於被推廣的項目本身。
作爲一個和所推廣項目毫無關聯的人員,對於項目是如何運行,如何盈利,未來是否能有長久的發展,潛在的業務風險有哪些,項目方會不會割韭菜,會不會某一天卷款跑路等完全一無所知。
但因平台的“推薦返傭”機制,爲項目做推廣,拿了傭金,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就做到了既然“利益共享”(即使推廣人員所拿到的利益與項目方的利益完全不是一個等級的),那么“風險共擔”。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當中,由於項目方本身在國外,我國司法機關不一定能做到“跨國抓人”,但肉身在國內的推廣人員,代理可是一抓一大把,那么向被害人退賠的艱巨任務,就落到了這些代理/推廣人員頭上。
操着賣白粉的心,賺着賣白菜的錢,這種錢,不掙也罷。
原創作者:邵詩巍律師(上海曼昆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邵詩巍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律師執業7年以來辦理訴訟及非訴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和實務辦案經驗。
曾任數十家企業法律顧問,爲國內外多家NFT、數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風險防控、刑事辯護工作,在數字資產合規及爭議解決方面有豐富經驗。能夠盡最大限度在合規的基礎上,有效滿足或實現客戶的商業目的,完成項目和達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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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爲幣圈項目做推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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