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我國當前有關監管規定對於虛擬貨幣的態度總體而言是消極的,法院在裁判中多引用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規範性文件中明確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虛擬幣發行融資活動,個人從事虛擬幣相關投資活動要風險自負。同時由於虛擬貨幣自身匿名性、交易難以逆轉、非法償性等特點,其易成爲犯罪分子進行非法交易,逃避傳統金融監管的工具,而被這些犯罪分子有意招募的“工具人”,則極有可能成爲關聯犯罪的“幫兇”或“替罪羊”。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1],警方發現,犯罪分子會利用互聯網平台廣泛發布兼職信息,吸引人員參與其中,參與者通常會被拉入一些“跑分”平台中,在虛擬貨幣交易所購买虛擬貨幣並提現到跑分平台的錢包地址,此類平台引入了類似網約車的“搶單”機制,接單完成後可獲得比例不等的傭金。一些從事此類活動的兼職人員(其中不乏學生群體),涉世尚淺,單純地覺得這是一門夠輕松、來錢快的兼職,對背後虛擬貨幣所涉的來源風險和犯罪分子的目的欠缺認識,一不留神,貨幣變“禍”幣,自己也鋃鐺入獄,前途盡毀。
(21世紀經濟報道曾對一起案件做過報道,一青年從幫公司出售泰達幣到自己參與倒賣賺取傭金,一步步墮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圖源:21經濟網)
鑑於犯罪分子要求受招募者幫其出售虛擬幣套現可能存在多種目的,對於參與出售虛擬幣套現的人員,也可能涉及不同的刑事罪名,具體而言,存在以下幾類:
犯罪分子通過利益誘導參與者注冊账號、提供支付寶微信銀行卡账號等方式,讓參與者爲其出售虛擬貨幣套現,事後再給予一定比例的傭金或“報酬”。在張某某、楊某某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2],張某某爲上线胡X出售虛擬幣套現,並接受胡X的傭金,最終張某某被法院認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獲刑一年三個月。
實施此類行爲,幫信罪並不是唯一適用的罪名,還有可能視行爲人主觀明知和客觀事實的不同,涉及其他罪名,其中較多的還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該罪名對行爲人主觀認識的要求更高,要求行爲人明知。在溫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中[3],被告溫某某爲獲取0.7%的提成,通過聊天軟件獲得上线指示,通過某平台出售上线給其充值的火幣,使該筆詐騙贓款流入溫某某账戶內,取現後溫某某將其交給上线,並在其中獲利140元。最終法院認定溫某某的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此外,根據上遊犯罪性質的不同,爲他人出售虛擬貨幣套現的行爲還有可能構成洗錢罪、詐騙罪的一環,行爲人也會收到相應的刑事處分。
“天上不會掉餡餅”,點點鼠標、戳戳屏幕操作一下就能夠輕松進账的兼職並不一定都靠譜。面對網上不明身份人員的利益誘惑和安全承諾,不要輕易應允爲其從事出售虛擬貨幣套現的活動,一旦東窗事發,攜款跑路的是他,鋃鐺入獄的是你。
盡管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私人主體之間虛擬貨幣的交易,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多留一個心眼。幫人交易是情分,遵紀守法是本分,不要輕易爲不明身份的人、來源不明的資金過账、“跑分”。如果實在不放心,必要時請咨詢專業律師,給出相關的風險建議。
如果確實因特殊原因,需要爲他人出售虛擬貨幣套現的,一定要記得保存相關聊天記錄、轉账交易記錄等,保持交易的透明度,如果對方要求使用匿名的、可銷毀聊天記錄的社交工具(如電報群等),請務必小心!以上這些是爲了確保所有涉及的交易明細是清晰明了的,從而有助於防範潛在的非法行爲指控,也便於發生異常情況後警方追查。
如果一旦因爲爲他人出售虛擬貨幣套現而涉案的,請第一時間尋求專業律師的介入,評估案件風險,制定合理的應對策略。與此同時,應當積極向警方提供相應證據,配合調查,以將自身風險責任化解到最低。
[1] 經濟參考報:虛擬貨幣成洗錢工具,誰在扮演“白手套”?,新華網轉載http://www.news.cn/fortune/2022-05/17/c_1128656154.htm
[2] 參見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4刑初234號刑事判決書
[3] 參見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3刑初19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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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幫人买賣虛擬貨幣賺傭金 竟然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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