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13日是第16屆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日,高雄市勞工局表示,這天屬勞基法規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為了保障該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參政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也需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並應視當日工作性質給付薪資。
勞工局表示,投票日原屬工作日,僱主加倍給付出勤時段工資。勞僱雙方約定113年1月13日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工作6小時,僱主必須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千元的勞工,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如果投票完之後再返回工作6小時,僱主需要另外支付900元的「加班費」(150×6=900元)。
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也就是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僱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僱主也不得任意將已排定的休息日進行調整。
勞工局說,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僱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依休息日的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利用2小時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同樣以月薪3萬6千為例,加班6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總計「加班費」為1400元。
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周登春說,如果僱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也要注意應給予這些勞工一樣的權利。如果僱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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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月13投票日為法定應放假日 勞工局:依法放假上班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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