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對於竊取數字貨幣,實務中認定不一。但對於竊取數字藏品,筆者認爲還是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更爲適宜。
首先,對於數字藏品,其與比特幣等有衆多顯著區別。比特幣屬於同質代幣,而數字藏品屬於非同質化代幣,具有唯一性,本質是對應到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的權屬憑證,是爲了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买、收藏和使用而產生,其中不僅僅凝結了區塊鏈技術,還有關於作品的版權以及欣賞價值等綜合事物,不能僅以部分用戶/平台對其炒作就否認了它的本身“價值”,應把它看作是盜竊罪中的“財物”予以保護。
其次,國內政策上並未禁止數字藏品的交易,尤其是絕大部分數藏平台使用人民幣結算,從交易屬性上,數字藏品屬於商品,也應該受到法律保護。退一萬步講,即使國家禁止數字藏品的交易,使其從法律層面完全失去流通的屬性,也應該被法律保護,否則盜竊毒品難道無罪嗎?恰恰相反,實踐中仍絕大多數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再次,從受害人保護的角度,竊取數字藏品也應該定位盜竊罪。數字藏品可能是用戶花重金購得,被盜後從其損失角度明顯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更能達到保護其權益(背後的法益)的目的,否則可能會掉入道德陷阱,即犯罪分子竊取數字藏品轉售後堅決不退贓,扛住幾年牢最後出來喫香喝辣,這樣的話,罪行、責任以及刑罰不匹配,容易助長犯罪分子囂張氣焰。
作爲NFT領域的法律從業者,還是希望加大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個圈子不僅需要自身合規性,更需要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保護其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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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曼昆問答:黑客盜竊NFT數字藏品會構成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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