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A君打算在web3賽道創業,其中有個問題:因爲有些創業項目的商業主體在海外,主要的團隊成員在國內,如何給團隊成員發工資就成了一個問題,於是A君想如果使用虛擬貨幣給國內的員工發工資,會有法律風險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很復雜,在回答之前我們需要釐清以下幾個問題:
這裏有幾種不同的情形:一是項目所在的商業主體(如有xxx限責任公司)、僱傭員工都在境內;二是商業主體在境外,員工在境內;三是商業主體在境內,員工在境外;四是商業主體和員工均在境外。上述不同的情形對應着不同的法律解決路徑,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商業主體在境外,員工在境內的情形。本文也是着重分析這一種情形。
境外的公司在中國境內僱傭員工時究竟是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劉律師建議最好還是籤勞務合同。
因爲根據中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如果沒有取得中國的營業執照,並不具有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資質,也就是不具有用工資資質,是無法與中國的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的。就算實質上籤訂了,也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當然,民法尤其是民事合同上會有不同的考量),所以境外公司可以選擇籤訂勞務合同。
如果境內員工基於社保、公積金等考量需要籤訂勞動合同時,境外公司可以考慮通過境內合法的勞務派遣機構等方式來操作。
即使籤訂勞務合同,境外公司及境內員工需要認真對待未來可能產生糾紛時的司法管轄、納稅約定等條款。
對於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按照目前的司法實務,雙方的只能以貨幣進行工資結算,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9.24通知”)的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當下,虛擬貨幣最多只能被認定爲一種虛擬商品。所以說使用虛擬貨幣進行工資結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甚至是違反當下的監管規定的。
實踐中,很可能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即使員工收到了作爲工資的虛擬貨幣,他也可能會再去有關機構(勞動仲裁委、勞動監察大隊、法院、人社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等)主張相應報酬,這時公司舉證以虛擬貨幣形式發過工資是得不到有關機構的支持的,很可能要以法幣的形式再發一次工資;
對於籤訂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以虛擬貨幣作爲勞務報酬結算的,並不會直接違反目前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但是鑑於“9.24通知”等監管文件中對於虛擬貨幣的不友好態度,如果公司和員工不產生糾紛還好,彼此皆大歡喜;如果公司和員工在勞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一旦產生糾紛,對於約定以虛擬貨幣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即使約定在中國大陸法院管轄,法院目前也很難會受理,所以這可能對公司、員工都不利(至少會對一方不利)。
目前來說,如果公司和員工籤訂勞務合同,較爲穩妥的一種方式是:合同中同時約定以法幣與虛擬貨幣並存的支付方式。同時,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以法幣or虛擬貨幣支付方式爲主。此外,最好將虛擬貨幣的計價方式說明(比如是否參考國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匯率),但是又要注意規避“9.24通知”中嚴禁從事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業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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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司可以使用虛擬貨幣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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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