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近期,吳傑莊委員提出的加強Web3.0技術研究發展的資源支持、加強技術監管和管理、鼓勵國際合作、加強宣傳和推廣等建議做出答復。工信部表示,將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互動,推動Web3.0技術創新和產業高質量發展。
具體解讀,請戳 :律師解讀!工信部如何制定符合國情的Web3.0發展战略?
消息一出,圈內震動,奔走呼告:“區塊鏈的利好政策來了”。在歡慶之余,我們也不妨來看看,在中國Web3.0領域創業,有哪些紅线是不能越的,有什么政策是可以助力創業者大展拳腳的。
區塊鏈技術至今不過14年,其本身的發展更是一波三折,不僅是在中國,全球都一樣。自誕生以來,中國對於區塊鏈的監管始終是在正向的進步,按生效時間前後整理如下:
出台背景:“比特幣”在國際上引起了廣泛關注,國內也有一些機構和個人借機炒作比特幣及與比特幣相關的產品。爲保護社會公衆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主要內容:
(1) 比特幣的性質是虛擬商品,不是貨幣。
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 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开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不得买賣或作爲中央對手买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爲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爲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爲支付結算工具;开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开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爲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3) 對違法比特幣互聯網站予以關閉。
出台背景:國內通過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大量湧現,投機炒作盛行,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內容:
(1) 禁止代幣發行融資。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开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 禁止虛擬貨幣兌換業務。
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买賣或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爲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3) 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开展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的業務。
出台背景: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擡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衆財產安全。
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
主要內容:
(1) 虛擬貨幣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开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
(3) 爲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提供服務的境內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爲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出台背景: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
主要內容:
(1)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2)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遊全產業鏈進行監管,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排查整治工作。
(3)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供電行爲,實行差別電價,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
(4)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一切財稅支持,停止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金融服務,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限期淘汰。
涉虛擬貨幣類案件在中國各地法院審判過程中卻常成爲一門玄學。有的時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鏈遊侵佔案),有的時候合同無效(北京朝陽法院比特幣挖礦案),有的時候法院支持虛擬貨幣歸還(上海寶山法院虛擬貨幣借貸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虛擬貨幣歸還(深圳法院礦機投資返還案)。
原文:
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認爲,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炒作活動,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衆的財產安全。爲防控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國務院相關部門陸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禁止开展和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清理取締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台。人民法院審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認真研究不同時期國家金融監管和產業調控等公共政策的調整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准確認定當事人實施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法律行爲效力。
律師解讀:
政治正確是第一步。響應政策號召,法院統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社會影響力」: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衆安全。
虛擬貨幣在中國三大負面清單:(1)虛擬貨幣不能當錢用;(2)在中國不能开展虛擬貨幣交易所業務(在中國經營或者面向中國公民經營都不行);(3)在中國不能ICO、IEO等面向公衆的代幣融資
對虛擬貨幣的案件審判,不能偷懶,不能事後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時期的監管政策來判定案件相關行爲的法律效力。這對幣圈的朋友們來講,可謂是還了公道。畢竟在沒有政策出來前的行爲,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則,自然應當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文:
虛擬貨幣具備網絡虛擬財產的部分屬性。當事人之間約定以少量虛擬貨幣抵償因互易、勞務等基礎關系所生債務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交付虛擬貨幣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關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實際履行的,可按合同籤訂時約定給付虛擬貨幣一方接受相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其賠償損失範圍。當事人假借基礎交易合同之名,以虛擬貨幣爲經常性支付工具兌換法定貨幣或實物商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律師解讀:
雖然虛擬貨幣不能當錢使,但畢竟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民間歷來有欠錢沒錢時,用物來抵账的習慣,這點對於虛擬貨幣來說也適用。因此,如果雙方因爲其他合法的事項產生了支付報酬或者給錢的義務,但又沒錢給,這個時候雙方約定用虛擬貨幣來抵账,合法有效。
舉個例子來理解這條規定的應用場景:名義上爲了幫員工省稅,實際是爲了幫項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積金等費用。很多區塊鏈公司對於員工工資的發放,是採取發放USDT(甚至自家項目Token)等方式,如果員工跟公司有矛盾,鬧到法院,法院說你這肉身打工雖然很辛苦,但要工資這事因違反政策不受法律保護,估計打工人是絕對不樂意的。所以:幣圈打工人,該籤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籤,該討的工資可以大膽地討。
如果法院要判決支付虛擬貨幣,但對方沒有虛擬貨幣怎么辦?法院可以採取「合同籤訂時」、「受益一方」所獲價值來進行折算。爲方便大家理解,我們還以發工資爲例:某項目方和員工約定,月薪爲10萬人民幣等額的USDT,如果公司後面不愿意/不能給員工USDT了,那么公司應該給員工10萬人民幣。
原文: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登記注冊账戶,委托受托人從事投資活動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可認定雙方成立委托投資合同。合同籤訂在《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的,因代理事項違法,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委托合同無效。對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將委托事項的發生原因作爲確定過錯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當事人分擔。
律師解讀:
2017年9月4日前,籤署的炒幣協議有效。
2017年9月4日後,籤署的炒幣協議無效,因爲要防範金融風險、炒幣暴富有違公序良俗。
如果炒幣協議中約定了行業比較常見(搞加密基金的競爭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諾、保底條款有沒有效力?如果對方炒幣的水平稀巴爛,或者技術總出問題幣都虧完了,作爲投資人,能不能讓對方賠?答案是:看情況。法院可各打若幹大板,由雙方分攤。
所以,涉幣投資類合同,不論籤署日期,但凡有虧損,聽紅林律師一句勸:死馬當活馬醫,萬一法院能支持一點呢?拿回一點是一點。
原文:
虛擬貨幣“挖礦”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從案件審理情況看,因“挖礦”引發的糾紛可以概括爲兩種類型,一種是當事人爲通過挖礦活動獲取虛擬貨幣,購买、租賃生產虛擬貨幣的礦機,因礦機價款支付發生糾紛;一種是融合了礦機买賣、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務等多重法律關系的合作模式,如當事人雙方共同出資購买挖礦機並約定在取得虛擬貨幣後進行分成,後因賣方未交貨或者未分成形成糾紛。“挖礦”活動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漸受到嚴格管控和有序清退。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根據不同時期公共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發布之前,國家政策並未明確禁止挖礦活動。對此前當事人約定买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开發等服務的合同,訴訟中又以合同標的物或合同目的違法爲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導致合同嗣後履行不能,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對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當事人約定买賣、租賃、保管“礦機”或附加提供相關運營管理、技術开發等服務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案件審理中,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返還財產,而另一方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爲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
律師解讀:
挖礦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籤約時間點」+「訴訟發起時間點」。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籤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法有效,因爲國家並沒有明確禁止。2021 年 9 月 3 日之後籤署的挖礦協議及約定的事項,合同無效。不論是純挖礦協議,還是變着花樣的礦機买賣+托管服務。
雖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籤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違反國家政策等原因,主張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支持。這個規定利好礦場投資人,但不利好礦工。因爲如果挖礦賺錢,投資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挖礦不賺錢想退場,可以利用這個規則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原文:
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前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務協議導致其損失的,應依法向用戶承擔違約責任。用戶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用戶於《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發布之後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登記注冊參與虛擬貨幣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虛擬貨幣發行人未履行清退義務導致其損失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律師解讀: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證據證明交易所惡意拔網线、挪用自己虛擬資產等行爲導致自己虧損的,維權有望;
2017 年 9 月 4 日之後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慘,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議你去走刑事控告。
涉幣類被割韭菜項目,選擇相信人民警察,是維權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這點我們團隊在實操中屢試不爽。
原文:
對當事人要求交付或返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虛擬貨幣的持有狀況,明確是否具備交付或返還的可能性,並在文書中載明。經審理查明確定不能返還或交付的,應引導當事人提出合理訴求,鼓勵當事人就財產性權益達成合意。經審理查明具備實際履行基礎的,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訴請在判項中明確交付或返還虛擬貨幣,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律師解讀:
涉虛擬貨幣項目,判決時要看下被執行人錢包裏面有沒有虛擬資產,並將查明情況寫在判決書(調解協議)裏頭。這點要點贊,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如果法院查明過程中,發現對方錢包裏虛擬資產不夠,可以暗示雙方折算爲人民幣或者其他值錢的東西來執行,省得你們後面再來法院鬧,這點參考了2022年5月上海寶山法院的執行案,上海還是夠先進。
如果法院查看後,對方虛擬資產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決書裏頭約定:歸還虛擬資產。對方不給怎么辦?可以強制執行。比如可以凍結/劃轉在中心化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做過KYC的账戶裏的資產?但查詢到账戶有資產,但法院沒有私鑰怎么辦?
原文: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行爲人以代幣發行融資或以從事虛擬貨幣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等名義涉嫌非法籌集資金、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涉衆性經濟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线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系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爲,與上述涉衆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
打擊犯罪,人人有責,法院也一樣。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畫風不對,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上述這條也是給了法院踢皮球行了個方便,法院內心狂喜。潛台詞: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給公安,我就暫停審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訴公安。
2022年我曾闡述過一個觀點:區塊鏈合規應用是NFT,NFT合規應用是數字藏品。
關於中國Web3.0合規創業方向在哪裏,首先要弄清楚這三個問題:
如何理解,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看:
中國對於虛擬貨幣在中國的限制與否定和對區塊鏈技術的鼓勵發展並行,這是理解區塊鏈創業在中國很重要的一個前提。
很多朋友對區塊鏈的理解都是狹隘在虛擬貨幣,會認爲中國對虛擬貨幣的否定便是對區塊鏈的否定。然而虛擬貨幣只是區塊鏈技術發展初期的一個場景而已。
與區塊鏈大概念相關有很多可以去創業的地方,和區塊鏈在商業社會的應用場景有很多。
(1)思想不正確。很多虛擬貨幣打的是要取代央行,由公司或者機器來發行貨幣,這事是任何腦子正常一點的央行都不會答應的,要知道,印鈔機多掙錢啊。
(2)騙子人太多。騙子是這個世界上最勤奮的人,最新的東西永遠都是他們在追趕潮流,以便渾水摸魚。虛擬貨幣這個東西,非常方便資金盤或CX盤來行騙。這事國家當然不歡迎。
(3)外匯不好管。衆所周知,中國是有十分健康和完備的外匯管理制度,每人每年能夠跨境的資金是十分有限且實名登記的,區塊鏈這個東西跨國界轉移資產太方便了,國家怎么能忍?
以下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
強者從不抱怨環境,機會總是眷顧有准備的人。10年後區塊鏈行業會怎么樣?我有幾個大膽的猜測,很不負責任的那種:
1、2023年行業的大機構和當紅炸子雞項目可能都掛了,正如1995年北京的瀛海威。
2、比特幣要么成爲另類資產配置的常規標的,價格緩慢增長到10萬刀以上,要么就徹底歸零。(不構成投資建議!)
3、穩定幣會成爲跨境貿易、跨境匯款的首選,主流社交媒體和金融機構陸續推出自己的穩定幣系統,Web3.0時代的全球貨幣大战會繼續博弈。
4、證券型代幣已經成熟,只不過路徑不是Token成爲證券,而是證券成爲Token,主流證券交易所會選擇使用區塊鏈來作爲底層的技術支撐,RWA對應的債權型Token層出不窮。
5、東西方都會有加密金融中心推出監管沙盒,以注冊制的方式允許區塊鏈創業團隊發行Token來募資/發債,但會對募資金額和投資人進行限定,參與認購和交易的是合規基金或者合規投資人。
6、功能性代幣會成爲絕大多數Web3.0應用的標配,正如Web2.0時代的錢包與積分那樣。功能型代幣不存在募資的功能,只是用於用戶激勵和網絡數據流通使用。跨項目、跨鏈的功能性代幣流轉會成爲趨勢,無論是政府主導的,還是第三方商業機構發起的。
7、NFT會成員线上社交、线上遊戲、電商的標配,不會再刻意的強調NFT的以虛促實,看得見摸不着的數字商品會成爲日常消費品極爲正常的存在。
8、更重要的是, 以上的這些猜想,大概率還是可以發生在中國。
1、中國Web2.0時代積累了全球遙遙領先的互聯網基礎設施,無論是軟硬件還是O2O,互聯網行業上下遊產業鏈很是完備,Web2.0的時代紅利中國政府顯然是嘗到了甜頭,互聯網的全球第一梯度的領先身位中國斷然不會拱手讓人。
2、中國有全世界最優秀的互聯網產品經理和運營人才,你說勤奮也好,內卷也罷,不可否認的是中國絕對數量領先的優秀互聯網人才在產品設計、用戶體驗、流量獲取、商業變現各維度絕對是全球遙遙領先。
3、中國14.12億人口,移動互聯網的用戶規模就有12億。這樣的統一大市場,多招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互聯網項目者的羨慕嫉妒恨,更何況這統一大市場還有一道無形的牆予以保護。
1、中國內地區塊鏈是要跟產業結合,以數字經濟促進傳產業的發展,以區塊鏈要降本增效,促進消費。
2、中國香港走的是虛擬資產金融中心,是以虛促虛。
3、對於中國的區塊鏈創業者來說,要想明白自己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如果是要跟實體產業結合企業,如果你的客戶在中國內地,那就安下心來在中國內地發展,不要想着發幣的事情。如果是想做海外市場,做虛擬資產相關的事情,不要猶豫,香港逐漸开放的監管政策在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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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給中國Web3.0創業者的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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