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劉紅林律師
根據《2022年涉虛擬幣犯罪研究報告》顯示,2022年虛擬幣案件數量1225起,總涉案金額348.49億人民幣,平均涉案金額2845萬人民幣,涉虛擬貨幣案件的組織化、規模化、全球化的特徵越來越明顯。
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的交易採取全方位的強監管措施,禁止任何人或機構、組織等從事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但是刑事案件中虛擬貨幣的變現關系到涉案金額、此罪與彼罪、甚至罪與非罪的關鍵問題,涉案虛擬貨幣的變現又屬於刑事辦案中的“剛需”。
以上矛盾導致了涉案虛擬貨幣與法幣兌換中,國家監管政策與司法實務的巨大割裂,本文通過對虛擬貨幣在我國的發展及監管政策分析、司法實務現狀的梳理,總結出相對可行的合規建議,以供相關方參考。
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最早來自於央行、工信部、銀監會等機構於2013年12月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非官方發行、不具有法償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由此,虛擬貨幣在中國的基本屬性確定,歷經十年至今未變。
目前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最權威、最重要的監管政策當屬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央行等十部委於2021年9月15日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實務中常被稱爲“9.24通知”,核心內容有:
(1)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非官方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包含: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本條規定成爲當下司法處置虛擬貨幣是否會涉嫌違法甚至犯罪的核心所在;
(3)境外交易所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4)中國境內居民投資虛擬貨幣風險自擔,若投資行爲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需承擔法律責任。
除上述兩個規定外,實務中還有其他涉及虛擬貨幣及其衍生領域的一些監管規定,如:2017年9月4日由央行、工信部、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主要內容是禁止在我國從事虛擬貨幣的發行融資;2021年9月3日由公安部、財政部、央行、發改委、稅務總局等部門發布的《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主要內容是提出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監管措施,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加快存量挖礦項目的有序退出等。以上監管規定構成了我國當下司法實務中對於處置涉虛擬貨幣類民事爭議、刑事犯罪等案件的基本執法、審判依據。
根據“9.24通知”的規定,在中國大陸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开展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但是公檢法機關在辦理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必然要考慮涉案虛擬貨幣變現的問題。根據我們的經驗總結,目前實務中涉案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重點應該關注的問題有如下: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目前絕大多數都是在偵查階段進行司法處置,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虛擬貨幣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有可能在偵查階段市場價值一億的虛擬貨幣到了審判階段市場價值爲零,給國家或受害人帶來巨大損失;
二是安全性考量,因爲虛擬貨幣的自身特點,誰掌握了私鑰就等於擁有了虛擬貨幣,對於涉案的虛擬貨幣誰也無法保證除了犯罪嫌疑人,是否還有他人掌握涉案虛擬貨幣的私鑰;
三是涉案虛擬貨幣變現有利於順利推進案件辦理。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就將涉案的虛擬貨幣變現,有助於釐清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大小,查明是否達到立案偵查標准;
實務中辦案機關較爲普遍的做法都是由第三方處置公司代爲進行變現處置,變現後第三方處置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務費,將余款轉入公安機關账戶或財政專戶。
基於規避“9.24通知”的監管紅线,委托主體一般不會以公安機關的名義進行,現在的委托主體主要有兩類:
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目前實務中大多數是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變現。鑑於在實踐中多數犯罪嫌疑人均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狀態,如被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公安機關一般都可以做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讓其配合委托公安機關提供的第三方處置公司,以便獲得從輕處罰的可能性。如著名的江蘇省鹽城市Plus Token平台傳銷案中被告人是自行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變現。
犯罪嫌疑人家屬代爲委托。現有的一些案例中也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家屬代爲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的案例,如(2022)桂0722刑初29號傳銷案中是通過被告人家屬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對涉案虛擬貨幣進行了變現。但考慮到安全性、合規性,不建議辦案機關採取此種方式。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一些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拒絕配合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的情形,辦案機關將相關事實如實記錄附卷後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進行變現操作。
市場上第三方處置公司經常採用的處置方式有以下幾種:
直接尋找线下虛擬貨幣买家。第三方處置公司會在境內尋找有購置虛擬貨幣需求的买家。之後將涉案的虛擬貨幣通過线下現金或轉账交易的方式進行兌換。此種方式簡單粗暴,但法律風險較高。
虛擬貨幣交易所交易。第三方處置公司在交易所开設账戶,將涉案的虛擬貨幣賣給交易所的买方OTC商家,买方支付法幣給第三方處置公司。第三方處置公司在扣除服務費後,剩余款項轉至辦案機關账戶或財政專戶。
借對外貿易進行虛擬貨幣變現。第三方處置公司與境內的外貿公司合作,外貿公司通過與境外的公司合意,以商業貿易、跨境技術服務、算力服務等方式虛構合同。境外公司按照合同向境內外貿公司匯款,外貿公司通過銀行結匯,並將所兌人民幣轉至第三方處置公司,並最終轉至辦案機關或財政專戶。
第三方處置公司直接委托合規的境外處置公司。第三方處置公司通過直接委托有資質的境外處置公司,由境外公司通過當地允許的合法途徑變現後轉至境內第三方處置公司,再由其轉至辦案機關或財政專戶。
第三方處置公司服務費的收取雖然說屬於市場行爲,但是一般都會限定在10%-20%,對於涉案標的特別巨大的甚至還會低於10%。2023年8月25日山東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院、省紀委機關、省財政廳等17個部門制定印發了《山東省罰沒物品處置工作規程(試行)》,其中第36條規定了執法機關罰沒的虛擬貨幣進行處置時,可與虛擬貨幣的商家進行協商回收,回收價原則上不低於該虛擬貨幣余額的80%。該《工作規程》並未明確虛擬貨幣是否是當下的諸如比特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還是傳統的QQ幣、抖音幣等另類“虛擬貨幣”。
此外還涉及到境外處置公司的合規性審查問題、處置方式的選擇、變現資金如何合規回流境內等等問題,限於篇幅後續曼昆律師將持續撰文討論。
針對以上提及的虛擬貨幣司法處置中存在的問題或風險,曼昆律師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合規性建議。
除了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的委托以外,實務中必不可少的委托手續就是辦案機關與第三方處置公司之間的委托。目前的實務操作一般都是省廳(至少是市局)採用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的方式,與第三方處置公司達成战略合作協議。在協議中,公安機關並不會單委托某一案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工作,而是包含數字加密資產追溯及取證服務、數字加密資產托管及處置服務、涉案資金穿透等在內的涉虛擬貨幣刑事犯罪偵查一條龍服務。
除了公安省廳部門與第三方處置公司籤訂《战略合作協議》《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外,第三方處置公司要和具體的公安承辦機關籤訂《XXX案虛擬資產委托處置服務協議》。
對於如何選擇第三方處置主體的事項上,目前並沒有可以完全規避“9.24通知”中嚴禁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兌換業務的措施,相對而言,通過公安機關委托境內第三方處置公司,再由境內公司委托境外具有處置虛擬貨幣資質的公司進行處置後回流資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雖然刑事案件中對於證據的取證、固定、司法審計、鑑定等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但是我們建議第三方處置公司在進行涉案虛擬貨幣處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公安部甚至是最高檢有關電子證據、電子數據的勘驗、取證程序,任何一步操作都要做到留痕記錄,防止在處置過程中出現硬傷,不利於後續案件的推進。
實務中存在着第三方處置公司接受A地公安機關委托進行虛擬貨幣處置,待處置變現後第三方處置公司將變現資金轉入公安機關账戶,但是沒多久B地公安機關通知該第三方處置公司配合調查,原因是部分變現資金是B地公安機關承辦的案件中涉案電詐資金。這就導致第三方處置公司甚至是A地公安機關陷入一種非常尷尬的境地。
因此,第三方處置公司在處置變現過程中一定要選擇合規、靠譜的交易對手,盡可能保證變現資金的合法性避免收到贓款,比如參照銀行的反洗錢要求對交易對手進行必要審查;同時,第三方處置公司也要保證自己的資金來源合法。
早期的涉案虛擬貨幣處置工作因缺少相對規範的操作指引,導致一些第三方處置公司甚至是公安機關出現嚴重違規、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爲。在經歷了早期的野蠻生長後,我們相信基於辦案的現實需求下,只要辦案機關和第三方處置公司能夠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流程操作,不僅可以及時推動案件的偵辦,同時也可以有效挽回國家及受害人的損失,並最終迎來國家監管層面對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的明確指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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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刑事案件中的虛擬貨幣如何變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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