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管金融機構間相互兼任,恐產生利益衝突,金管會昨(21)日預告修正相關法規,將券商、期貨董監事等納管「金金分離」,全面禁止董監事及其關係人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影響所及,有五家券商的五位董事,在任期屆滿後就不能續任。
此「金金分離」也比照銀行和保險業,有兩大例外,一、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是控制或從屬關係,如母子公司,二、政府直接或間接100%持股該券商,例如公股券商等就免適用。
金管會昨預告「券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規則」兩大修正草案,法規預告60天,最快第4季上路。
有五大修正重點,首先,最大影響是禁止券商和期貨商董監事及其關係人,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
目前券商和期貨商董、監事或其關係人,只有禁止兼任券商或期貨商被投資標的公司負責人,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則無限制。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說,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控管金融機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比照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全面禁止券商期貨商董監事、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等於將券商期貨商也納入「金金分離」。
他說,目前有五家券商共五位董事有兼任其他如投顧、票券、金控或證券董事的情況,這五人可續任到任期屆滿,屆滿就需要做調整。
二是對券商期貨商負責人兼任「非金融機構」須增列考核。張子敏說,一位負責人若兼任很多家公司董事職務,可能無法專注在工作崗位上,要求業者須建立內部考核,定期對負責人兼任職務的績效給予考核,例如是否可以把本職做好,金管會也會去了解各業者的考核機制,若不適當就會要求檢討。
三是增訂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經營能力及相關資格條件,換言之,過去券商期貨商董事長只須符合消極條件,未來必須符合「積極條件」。
四是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督導經理人職責,應督導證券商落實經理人的問責及建立相關制度;五是證券商業務人員的在職訓練可由券商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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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券商、期貨董監納管 金金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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