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管金融機構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並參酌銀行與保險業規定,金管會將券商、期貨商董監事等納管「金金分離」,全面禁止董監事、或其關係人,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但金控下的母子公司、及政府直接或間接100%持股者這兩大情況可排除適用。
據金管會調查,目前有5家券商共5位董事有兼任情況,金管會已要求該5人只能續任到屆滿,任期屆滿就需做調整。
金管會晚間預告「券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規則」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管理規則」兩大修正草案,有五大修正重點,最大影響是禁止券商和期貨商董監事、或其關係人,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董監事。
目前券商和期貨商董、監事或其關係人,只有禁止兼任券商或期貨商被投資標的公司負責人,對兼任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則無限制。
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說,鑒於國內集團經營模式愈趨普遍,董事、監察人多由法人股東代表或代表人擔任,為落實金融機構間兼任的利益衝突控管,參酌銀行及保險業規定,全面禁止券商和期貨商董監事、或法人董監事本人或其關係人再兼任金融機構,等於將券商期貨商也納入「金金分離」。
他說,目前共有5家券商共5位董事有兼任其他如投顧、票券、金控或證券董事的情況,這5人可續任到任期屆滿,屆滿就需要做調整。
二是,對券商、期貨商負責人(包括董事長、董監事和經理人)兼任「非金融機構」則增列考核。
張子敏說,一個董事兼任很多家公司的董事職務,可能無法專注在工作崗位上,因此要求業者內部須建立內部考核,例如是否可以兼顧本職、或把本職做好,金管會也會去了解各業者的考核機制,若不適當就會要求檢討。
他說,券商和期貨商負責人兼任非金融機構的家數並沒有設限,但目前依規定,禁止券商和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兼任。
三是,增訂董事長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經營能力及相關資格條件,換言之,過去券商期貨商董事長只須符合消極條件,未來得要符合「積極條件」。
四是增訂董事會負有選任及督導經理人職責,應督導證券商落實經理人的問責及建立相關制度;最後是,證券商業務人員在職訓練辦理方式給予彈性,增訂相關課程得由證券商自行辦理。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券商期貨納管「金金分離」!五券商五董事遭禁止再兼職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7789.html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