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紅林律師
刑事案件中涉案虛擬貨幣到底該如何處置,司法理論界會給出各種邏輯嚴密的論證,但是實務中務實的辦案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不會被束縛在各種“張說李說”式的法律理論中,道理很簡單:在公安眼裏,案子一旦拖下去只會對自己更不利,所以必須要處置。只要這個處置行爲、程序沒有明顯違法,甚至即使違法,但進行處置行爲的法律後果明顯優於不進行處置的法律後果時,公安機關就會選擇處置。
當下在涉案虛擬貨幣處置變現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牽涉到第三方處置公司,既然我們說公安機關處置虛擬貨幣屬於“辦案剛需”,那么第三方處置公司和在公安合作過程中是否就必然自帶“合法性光環”?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劉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接觸到不少第三方處置公司,很多人會對自己處境的安全性有所顧慮,基於此劉律撰寫此文,作爲第三方處置公司的實務參考,但不作爲具體業務建議。
以涉嫌詐騙罪爲例:犯罪嫌疑人通過虛擬貨幣的方式實施詐騙,騙得7萬USDT,按照市場價差不多在50萬人民幣左右,公安機關經過立案偵查要明確涉案金額到底是多少錢,這裏的“錢”必須是法幣,最好是人民幣。如果在公安機關將7萬 USDT變現爲50余萬人民幣,犯罪嫌疑人未來可能會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將虛擬貨幣進行變現,這裏至少有兩種情況需要考慮:
一是因虛擬貨幣市場變動劇烈,一旦一個月以後7萬USDT只值49萬甚至更少,那將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區間就變成3-10年,甚至萬一7萬USDT價值爲3千以下時,犯罪嫌疑人就可能不構成犯罪了,這對於公安機關來說根本是不能接受的;
二是假如公安機關將扣押的虛擬貨幣原封不動地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也必須要明確涉案金額,到底是50萬還是49.99萬?要不然起訴書都沒法寫。但是檢察院階段再對虛擬貨幣變現時,一般來說刑事案件已至少進行3-4個月,此時涉案虛擬貨幣的變現價格低於案發時的價格還好說(此時屬於犯罪嫌疑人獲得實際的利益,其本人及辯護律師一般不會對變現提出什么異議),但是一旦此時被扣押的虛擬貨幣價格明顯高於案發時的價格,尤其是明顯影響到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時,這時的涉案金額認定是否合理合法是有巨大爭議的。
仍以詐騙案爲例,案發時虛擬貨幣如果被變現,根據市場價涉案金額在3萬以下,未來量刑是在3年以下;當在檢察院階段變現時,市場價爲50萬,未來量刑可能在10年以上,這放到誰身上都是難以接受的。
所以說,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虛擬貨幣一定要及時變現。
既然公安機關需要將涉案虛擬貨幣及時變現,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現行監管規定又明確禁止任何個人、組織、機構等進行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業務(詳見《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即“9.24通知”),所以當下的司法實務中公安機關大都是委托市場上的第三方處置公司來進行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工作。
如此一來,對於公安機關來說,其沒有直接參與虛擬貨幣與法幣之間的兌換活動,但又能保證案件的及時推進,既規避了監管風險又不耽誤辦案;對於第三方處置公司來說,既收取了手續費,又能有一定的安全保證(幫助政府做事,尤其是強勢的公安機關)何樂而不爲呢。
但是劉律師認爲根據目前的司法現狀,對於處置公司來說在國家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沒有改變以前(至少是對於涉及刑事案件虛擬貨幣的變現沒有另行規定以前),即使是爲公安機關做事,也並不能保證在法律合規意義上的安全。當然,劉律師文章裏的建議也不能做到讓處置公司100%的安全,只能說是基於目前的司法實務現狀下的相對安全。
公安機關委托第三方處置公司必須要籤訂書面合同,委托主體除了具體的辦案機關以外,最好有市局以上級別,最好是省廳的合作框架協議。如果能夠以招投標等方式參與競標後獲得委托,相對來說會更加合規。
處置公司要明確自己可以提供哪些服務,實踐中除了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變現外,一般還會提供涉案資金的追溯、審計、涉案人員組織框架的分析、涉案電子證據存證等等服務。
當下的處置手續費一般在10%-20%的區間,劉律師在辦案中也遇到過高達30%手續費的情況,但是我們建議手續費不要超過20%,因爲20%的手續費在當下是有合理的盈利空間的,但是高於20%的手續費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處置過程中是否有利益輸送。
對於涉案虛擬貨幣的處置一定要在境外選擇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持牌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對於交易對手方的身份要進行基本的核實,建議不要與中國大陸居民或組織機構等主體進行交易,不要直接收取人民幣(可能是違法犯罪涉案資金)等。
處置公司對涉案虛擬貨幣變現後,如何將變現資金轉入國內(資金回流)是最常出現法律風險的環節。當下的一些處置公司通過虛構貿易合同、快遞單號,或者以算力合同、計算機軟件服務合同、雲計算服務合同等方式來將境外處置變現的資金匯回國內,試圖規避央行、外管局等機構的監管,這裏面有不小的風險。如果說公安機關出面能夠做通相關機構或部門的工作(如央行、外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及相關銀行等總部或分支機構),完全可以通過CIPS(跨境人民幣系統)系統向境內的公安案款專戶進行變現資金的轉账操作。
在9.24通知沒有被變更或廢止之前,任何機構或個人進行虛擬貨幣和法幣的兌換工作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本文所提到的任何措施或建議亦不能改變上述結論。但也如前文所言,面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硬需求”,必須要有人從事虛擬貨幣與法幣的兌換工作,對於從事此項業務的處置公司來說只要從事該項業務似乎就已經背負了某種“原罪”,那么處置公司需要做的就是在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下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護自己,並期待甚至和有關部門一道推動有司對於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盡早明確處置規則,這才是最爲現實的、根本的安全之道。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信息之目的,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絡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標題: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商 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
地址:https://www.torrentbusiness.com/article/77887.html
標籤: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