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俊律師,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曼昆律師此前普法,大家都了解到涉虛擬貨幣爭議解決中,仲裁比訴訟更具有優勢。在《紐約公約》下,仲裁能夠獲得廣泛的150多個國家/地區的認可和執行,具有保密性強有利於維護商業關系的優勢。在當下國內對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禁止或有限保護/不保護的環境下,國內仲裁不被考慮和推薦,國際仲裁就進入了我們的視野。
國際仲裁中,新加坡和香港中西交融的法治文化比較受青睞,選擇香港仲裁還是新加坡仲裁?本文通過對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對比,對幣圈人選擇國際仲裁機構參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仲裁的定義是:仲裁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爲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即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由一名或三名中立的、由或代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解決。
那么國際仲裁有什么好處呢?主要有中立,靈活,節省時間和費用,保密性強,可強制執行,一裁終局。
中立。在起草仲裁條款時,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中立的仲裁地。
靈活。當事人可以參與挑選仲裁員,約定適用的程序、語言、准據法。
節省時間和費用。由於仲裁程序靈活而裁決又是終局的,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常較法院訴訟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更快,通常比法院訴訟費用更低。
保密性。仲裁審理是私下進行的,裁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公开的。因此,爭議不會泄露於公衆,有助於維持商業關系。
可強制執行。如果沒有適當的雙邊條約,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可能較困難。而在由150多個國家和地區締約的《紐約公約》,每一成員國均承諾承認和執行在其他成員國內作出的仲裁裁決。
一裁終局。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不受實體問題上的復核,也即可避免冗長的法院上訴程序。
倫敦瑪麗皇後大學聯合White & Case LLP 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進行了調查,並發布了《2021年國際仲裁調查:使仲裁適應不斷變化的世界》。《2021年仲裁調查》顯示:最受歡迎的仲裁地點前五分別是倫敦、新加坡、香港、巴黎和日內瓦。最受歡迎的五個仲裁機構是,國際商會 (IC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HKIAC)、倫敦國際仲裁院 (LCIA) 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CIETAC)。
由此,我們選擇兩個比較典型的國際仲裁機構進行對比,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此作爲選擇國際仲裁機構的參考。
首先,在聲譽、地點、設施及祕書處經驗方面: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香港在國際仲裁領域享有極高評價的仲裁機構,國際仲裁中憑借良好的仲裁體驗保持着極高的地位,地點位於繁榮开放國際化的香港都市,擁有現代化的仲裁配套設施,最重要的是擁有國際化且經驗豐富的祕書處。
其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有領先的仲裁規則,比較高效和節省成本。2018年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稱“2018年《HKIAC仲裁規則》”)是目前市場上最現代、最全面的仲裁規則。主要特點是:
仲裁員費用支付的方式可選擇。一是按照小時費率計費;二是按照爭議標的額的大小計費。第二種按照爭議標的付費的方式兼顧了中國內陸當事人的付費習慣,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更能夠吸引中國內陸地區的當事人,讓其更具有競爭力。
處理復雜案件更靈活。中國香港法律體系繼受於普通法系,2018年《HKIAC仲裁規則》給予仲裁當事人最大的靈活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程序推行的是“輕微管理”模式,2018年《HKIAC規則》下的HKIAC對仲裁程序的推進採取非必要不幹預的最小幹預模式。
處理復雜案件更高效。追加當事人時,合並仲裁程序及可以在多個合同下啓動單一程序等全面規定使仲裁更爲高效。2018年《HKIAC仲裁規則》的適用,提高了處理復雜案件的靈活性,讓多個合同項下的爭議可以在一個仲裁中進行審理。
提供緊急仲裁員程序。《HKIAC規則》提供緊急仲裁員程序,以便在仲裁程序中申請可執行的緊急臨時救濟。盡管基於司法體系不同的限制,中國內陸對緊急仲裁程序不認可,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緊急仲裁程序在認可該程序的法域具有很大優勢。
再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處理涉華糾紛具有獨特優勢。
能夠在中國內地進行保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屬於國際仲裁,中國內地與中國香港於籤訂並在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使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仲裁中保全內地財產上具有其他地區國際仲裁機構不具有的優勢。
處理涉及中國內地案件經驗豐富。數據顯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所有國際仲裁中心中處理涉及中國內地當事人的案件數量最多的仲裁機構。
內地執行承認及執行領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裁決在內地執行記錄優秀,中國法院至今爲止僅拒絕過3項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國香港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地區,這意味着香港仲裁裁決能在150多個締約國強制執行。但中國香港與中國內陸對仲裁的認可和執行另有規定,適用的是2000年2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和2020年11月2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律政司籤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簡稱“《補充安排》”)等相關雙邊司法互助協議。
綜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僅在中國內陸的仲裁執行、保全及案件經驗上,具有其他國際仲裁中心所沒有的優勢,而且在對虛擬貨幣的法律保護上做了一系列積極有益的嘗試,只是在合法認可的基礎上,如何讓虛擬貨幣有序、有益的發展還在不斷地進行探索、實驗。可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根據《2021年仲裁調查》顯示,新加坡是全球排名第二的最優選擇的仲裁地,是歐洲以外的第一受歡迎的仲裁地。
首先,在聲譽、地點、設施及祕書處經驗: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爲全球商界提供中立服務方面擁有良好的記錄,地點位於中西融合法治嚴明的新加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仲裁小組擁有40個司法管轄區的600多名專家仲裁員組成,並具有國際化的案件管理人員隊伍。
其次,新加坡仲裁立法採用“雙軌制”,對國內、國際仲裁做出了區分,依據是《仲裁法》(Arbitration Act)和《國際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仲裁法》適用於國內仲裁,《國際仲裁法適用》適用於國際仲裁。
2018年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下稱“2018年《SIAC規則》”)是目前在適用的仲裁規則。主要特點是:
仲裁費用。根據2018年《SIAC規則》,案件費用包括案件管理費和仲裁員費用。仲裁員費用按照爭議標的,即按照爭議標的額的大小計算,亦可以雙方在提交仲裁前/後進行約定。案件管理費,即管理費與爭議金額的標的額掛鉤,並有最低收費標准。
提供緊急仲裁程序。2018年《SIAC規則》要求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及交付的管理費和保證金之日起1天內指定緊急仲裁員,能夠爲仲裁當事人及時靈活的緊急仲裁服務。
仲裁地不默認爲新加坡。2018年《SIAC規則》下,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的,由仲裁庭在考慮全部案情後予以確定仲裁地。取消了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時,新加坡作爲默認仲裁地的條款。這也體現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順應國際商業需求,提供方便靈活的仲裁的特點。
仲裁的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方,這意味着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裁決都能在150多個締約國強制執行,中國內地與新加坡沒有特別的關於承認和執行仲裁方便的安排。
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虛擬貨幣是否已成爲官方認可的法定貨幣?答案是否定的。新加坡及香港認可虛擬貨幣作爲“特殊”的虛擬商品,可以作爲信托的底層資產配置。在此,對“特殊”的解讀尤爲重要,“特殊”之處是虛擬貨幣沒有任何的實用價值,但可以直接代替有形財產(例如,車輛)、和無形財產(例如,商標權)或法定貨幣(例如,港元、新加坡元)作爲信托資產的底層資產。
可見,不論是香港、還是新加坡,虛擬貨幣不是以法定貨幣來受到保護,而是作爲虛擬財產受到保護。不過,相對中國內陸,已經跨出去很大一步了。
在涉及虛擬貨幣爭議約定國際仲裁時候。曼昆律師在此建議:
從費用來看,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預計最高費用要比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略高一點;
從更熟悉內地司法環境上看,同樣是中外文化交融的地方,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更熟悉中國內地司法環境;
從在內地的適用與執行上看,優先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也相對好。當然,若雙方的公司主體設立在新加坡,或財產所在地在新加坡,基於仲裁便宜原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屬於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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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涉虛擬貨幣爭議解決 仲裁選香港還是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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