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銀行客戶獲得完整投資及交易管理服務,金管會近日已訂定發布「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未來客戶對於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的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以解決客戶投資組合管理的不便,銀行也能提供資產管理一條龍服務。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昨(19)日表示,現行銀行提供客戶股權連結的境內結構型商品,到期時可採現金結算或以實物交割,其中實物交割指到期時以給付約定的有價證券方式進行結算。
在此規定訂定前,銀行須將實物交割的有價證券撥入客戶於證券商開立的帳戶,客戶如擬處分該有價證券,須另透過證券商交易,使得銀行對帳單亦無法呈現該結構型商品轉換的有價證券及相關損益,除造成客戶投資組合管理的不便外,銀行亦無法協助客戶掌控其資產狀況,並提供一站式服務。
林志吉指出,在此作業規定訂定發布後,客戶對於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的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銀行則可提供一站式且完整的資產管理服務,並研發相關創新金融商品,進一步提升國際競爭力。
換言之,未來上路後,銀行可以「保管銀行」名義在國內證券商開設證券帳戶,並在客戶指示處分有價證券時,以「保管銀行」名義,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無論對客戶管理投資組合的便利性,或對銀行相關資產管理的一條龍服務,皆有其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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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股權連結商品 銀行一條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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