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表示,桃園市轄內某私立身心障礙機構,發生多名身心障礙兒童遭不當對待案,桃園市政府對限期改善之認定,流於形式,輕忽機構內所存在不當對待之系統性問題,肇生延誤送醫爭議,通過糾正桃園市政府,並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王幼玲、林鬱容、張菊芳今天指出,111年上半年,桃園市轄內某私立身心障礙機構陸續發生多名身心障礙兒童遭不當對待案,經桃園市政府查處陸續發現共有3名教保員對多名身心障礙兒童有不當對待情事,111年2月至3月間裁處2名教保員及機構罰鍰並限期改善,4月認定已完成限期改善。再於111年8月間裁處另名教保員及機構罰鍰,並要求機構限期改善。
監委說,但是該教保員不當對待事實發生於111年1月及5月間,桃園市政府未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限期未改善之停業規定,未能及時發現其他身心障礙兒童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實,肇生延誤送醫爭議,對於限期改善之認定,流於形式,確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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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身障兒遭機構不當對待 監察院糾正桃園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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