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比特客;來源:Bitkoala考拉財經
10月20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官方網站發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新版《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並取代了2022年1月28日發布的舊版通函。
香港資本市場中的中介人通常是指具有證券或權益配售資格且符合相關准則的人士及公司,香港證監會規定只有此類人士方可晉身業界,且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爲規管中介人而制訂的相關附屬規定。
那么,新版《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中又有哪些關鍵要點呢?Bitkoala考拉財經將在本文中詳細解讀。
能否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可以!但必須有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
香港證監會認爲,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相當可能會被視爲復雜產品,比如虛擬資產ETF和虛擬資產ETP,因此分銷被視爲復雜產品的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中介人應遵從證監會在規管銷售復雜產品方面的規定,其中包括須確保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合適性。
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要求對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施加兩項額外投資者保障措施:
1、銷售限制──被視爲復雜產品的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只應售予專業投資者。
2、虛擬資產知識評估──中介人在代表客戶執行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交易前,應先評估該客戶在投資於虛擬資產或虛擬資產相關產品方面的知識,如客戶不具備有關知識,中介人只可在其已向客戶提供關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及風險的足夠培訓的前提下,方可執行有關交易。中介人亦應確保客戶有足夠的淨資產,使其有能力承擔买賣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風險和可能招致的損失。
不過,對於受香港證監會規管的加密貨幣虛擬資產交易所上买賣相關衍生產品,若當中並無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爲,中介人便可在無須遵從合適性規定分銷這些產品(但必須遵從有關衍生產品的現行規定)。
能否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可以!但只可與獲證監會持牌平台合作
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規定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證監會持牌平台)合作,不論是透過介紹客戶到有關平台進行直接交易,或與有關平台开設綜合帳戶。
中介人在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時,都應遵從證監會及金管局施加的所有相關監管規定。此外,中介人只應提供該等服務予獲其提供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的客戶。證監會(及在適當情況下經諮詢金管局的意見後)會將中介人在透過綜合帳戶安排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時應符合的操守規定,施加作爲發牌或注冊條件,要求中介人遵從訂明的條款及條件。
能否提供虛擬資產管理服務?可以!但只能將客戶投資組合中少於10%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
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委托帳戶管理服務的中介人如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須遵守《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或注冊機構的標准條款及條件》,若第1類中介人獲其客戶授權以委托形式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作爲一項附屬服務中介人應只將該客戶的投資組合中少於10%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
能否就虛擬資產提供意見?可以!但只限於獲中介人提供第1類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的客戶
香港證監會及金管局規定,不論有關虛擬資產的性質,中介人在提供意見時都應遵守證監會及金管局施加的所有相關監管規定,服務的對象應只限於獲中介人提供第1類或第4類受規管活動的服務的客戶,中介人還應遵守爲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
在向零售客戶建議任何虛擬資產時,中介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所建議的虛擬資產:
1、具有高流通性,中介人在評估供零售客戶买賣的特定虛擬資產的流通性時,應至少確保有關虛擬資產屬於合資格的大型虛擬資產,即此虛擬資產應已獲納入由至少兩個不同指數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兩個獲接納的指數當中;及
2、由證監會持牌平台提供予零售投資者买賣。
總結
本次新版《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闡述了在適當的保障下進一步擴展零售投資者透過中介人涉足虛擬資產領域的程度,及允許投資者直接向中介人提存虛擬資產,香港證監會已允許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爲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並認可了多只虛擬資產期貨交易所买賣基金,以供在香港公开發售。
隨着香港Web3市場蓬勃發展,有關向投資者分銷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查詢愈來愈多,有興趣向客戶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介人數量也在增加。正如香港證監會所說,虛擬資產領域迅速發展且开始擴展至主流金融業,檢視現行向有意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中介人制定的政策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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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香港證監會新版虛擬資產中介人通函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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