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為強化創業投資公司上市審查及監理,增訂「鑽石投資條款」,規定申請股票上市的創投公司必須將投資企業的投資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三大事項明訂於資產處理程序,才能向證交所提出申請上市,以強化其資產處理資訊透明。
規範永續型創投公司股票申請上市審查及監理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在2016年1月25日公告後生效,終於在今年9月出現第一家創投公司鑽石投資(6901)掛牌;在累積審查經驗後,決定增訂相關條款。
證交所表示,主要是考量創業投資公司依其成立宗旨,多將資金投資於具有成長潛力的新創事業或財務業務仍在初期發展階段的未上市櫃企業,因具投資標的公允價值欠缺透明性,投資效益需經較長期間方能顯現的行業特性,經參酌首件創投申請上市的審查經驗,申請公司投資審議作業辦法中所定的投資處理程序相關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投資獲利通知及停利機制、投資損失預警及停損機制等事項,其內容增刪應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上述三事項須訂明於「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始得向本公司申請上市,但不限於上述三項,證交所董事會今(17)日通過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之2。
至於新規定是否溯及第一家掛牌的鑽石投資,證交所副總經理陳麗卿表示,當初審查鑽石投資時,該公司已經允諾遵守此作法。
對於這次新增規定,陳麗卿強調,將遊戲規則訂得更清楚,更有利於吸引創投公司申請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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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創投上市遊戲規則講清楚 證交所增訂「鑽石投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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