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曼昆區塊鏈法律
NFT出圈的一個辦法是與真實世界的IP聯動。借助已經有一定群衆基礎的IP東風,乘勢而起。如何保證乘勢而起的過程順順利利,遠離紛爭?那么,對於平台方來說,IP授權發行NFT的合同怎么籤就大有講究。
這種內容的合同名稱一般叫某某IP授權協議或者某某IP合作協議甚至某某IP授權合作協議,即使合同名稱略有差異,但其實質內容基本一致,均爲在支付合理對價的基礎上,確保發行方在發行以及之後運營NFT的過程中,正當合法地擁有相關授權。
01 授權範圍怎么寫?
伸手黨精華版本:
甲方授權乙方某某IP(下稱“授權作品”)的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以及其他爲生成、流轉、發售、推廣NFT數字藏品所必需的全部權利,並且乙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人提起侵權訴訟。
爲實現本協議約定之目的,乙方有權授予第三方使用授權作品、行使甲方授予乙方之權利,乙方有權將本協議項下乙方的權利義務一並轉讓給其關聯公司。
截至目前,發行NFT數字藏品的IP主要就是《著作權法》項下所稱的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等。不同作品在不同場景涉及的具體著作權其實並不相同,IP授權發行NFT的過程中,涉及鑄造、上鏈、出售、轉讓等多個場景,因此,釐清不同作品在NFT發行過程中不同場景對應的相關權利,是草擬最小風險授權範圍的第一步。
根據首例NFT侵權案、2022年十大知產案件,在杭州原與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創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2022)浙01民終5272號)中,杭州互聯網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認爲:
“首先,從NFT數字作品的鑄造流程來看,存在對作品的上傳行爲,該行爲使得鑄造者終端設備中存儲的數字作品被復制到網絡服務器;其次,從NFT數字作品的銷售過程來看,系指在交易平台上以出售爲目的呈現該NFT數字作品,在作品被呈現的情況下,該展示行爲使公衆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當NFT交易平台注冊用戶通過數字錢包支付對價和服務費後,即刻成爲平台上公开顯示的該NFT數字作品的所有者。換言之,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包含對該數字作品的復制、出售和信息網絡傳播三方面行爲。”但對於NFT交易行爲是否受涉及發行權,杭州互聯網法院以及杭州中院認爲NFT的交易行爲並不受發行權規制,但對此,各方仍存在一定的爭議。然而,對於平台方來說,如果不將發行權約定到授權範圍內,將無法享受“發行權一次用盡”的便利,在NFT的再銷售、再贈與上或受IP方的掣肘。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杭州互聯網法院以及杭州中院分析的NFT情況針對的僅爲原始作品,即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針對演繹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由於涉及的權利人不僅僅爲原始作品的著作權人,還包括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錄音錄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因此如果發行演繹作品、錄音錄像作品的NFT,需要盡調核實原始作品的著作權人是否已經獲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錄音錄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相關授權,並應根據盡調核實結果予以調整授權範圍。而平台方可以通過審閱原始作品涉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已籤署的授權許可協議等文件確認授權鏈條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保留審查工作的記錄。以防萬一,無論核查到什么程度,都建議平台方要求IP方做出擁有完整授權鏈條的陳述與保證,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02 IP授權許可怎么選?
在前述授權範圍內,甲方授予乙方獨佔許可, 以便乙方實現其數字藏品發行的協議目的。甲方不得自行或授權其他任何第三方开展授權作品的數字藏品的生成、流轉、發售、推廣等相關業務。
NFT的價值來源於多方面,但其價格來源於供需關系,如果平台方對於自己發行的NFT有定位上的需求的話,除了確保自己發行的NFT數量一定外,還要保證全鏈上發行的NFT具有“稀缺性”,這就決定了平台方在發行NFT場景下,需要以取得獨佔許可爲目標,即除了平台方,包括著作權人本人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約定的時間、範圍發行、處理數字藏品相關的一切事宜以妨礙平台方對於稀缺性的掌控。
03 費用和退換貨約定
1.甲乙雙方通過NFT數字藏品所獲得的商品交易總額收益(即GMV),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進行收益分成。每個NFT數字藏品項目的收益計算方式、結算方式、結算時間等事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2.雙方理解並知曉,發行NFT數字藏品屬於創新商業模式,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政策存在不確定之處,任何一方承諾在現有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基礎上履行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如遭至外部公衆、媒體或監管機構的有關問詢的,任何一方收到相關通知,應第一時間通知合同相對方並在需要的情況下配合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如因監管部門指導或發文叫停等不可抗力情形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有權在通知甲方後提前終止合作,本合同自乙方通知之日起終止,任何一方無需爲此承擔違約責任。如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NFT數字藏品相關糾紛或爭議,需要向第三方賠償或承擔其它法律責任的情形,由甲乙雙方平等承擔相應責任。
NFT數字藏品的授權費用和傳統IP授權費用一致,存在3種方式,一是一口價模式。即在合同約定範圍內一次性支付一筆錢买斷,IP方不參與後期運營的分成。此類方式常見於在部分藝術家的單幅作品,以及階段性熱度IP。二是基礎+分成模式。三是純分成模式。此類方式一般適用於相比較來說品牌體量較大或IP體量較小的情況。費用約定事宜主要是商業考量,因此平台方基於多方考慮,約定合適的授權費用模式保證IP方和自己都皆大歡喜即可。
對於平台方來說,NFT數字藏品發行過程中最大的黑天鵝不是來自於市場,而是來自於不確定的監管政策。黑天鵝一旦來臨,相關NFT數字藏品項目面臨的結局就是清退,在清退過程中,平台方面臨的壓力不僅來自於IP方的追責,更來自用戶的維權。因此,在事前就做好防範,約定如遭遇監管,合同終止,雙方互不賠償就是比較好的風險防範條款。而針對不可控的用戶來說,早點退錢防止事態升級由民轉刑,就是目前最好的解決方案,平台方如有較好的談判能力,在籤訂合同階段就要求IP方一起參與可能的退錢賠償方案自然是上上策。但如果分成費用實時結算或按月結算的話,IP方顯然也不會如此熱衷公益,把到手的錢吐出來,主動給用戶退錢。所以在合同籤訂時,如果是分成的授權費用模式,將結算時間調整爲按年結算或者按季度結算,甚至在較長的時間段內預留IP方小比例的分成費用以應對項目清退將極大降低平台方的風險。
04 海外IP的特別注意事項
1.明確海外IP的權利主體。
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著作權也不例外,海外IP的署名方式、權利主體確定、授權方式等事項因各國法律、行業慣例的不同存在較大差異。如果此時平台方不了解對應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實踐慣例,極有可能出現搞錯IP方的情況,進而引發一系列大問題。最好的甄別方式自然是請律師。如果海外IP涉及到美國、韓國、日本以及香港地區、台灣地區的視聽類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國家版權局已許可了八家境外權利認證機構,包括美國電影協會(MPA)、香港影業協會(MPIA)、韓國著作權委員會(KCC)、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國際唱片業協會(1FPI)、商業軟件聯盟(BSA)、日本唱片協會(RIAJ),該等機構有權對涉及我國國內使用該等國家和地區的視聽類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的合法性予以認證,亦可作爲確定權利人的依據。
2.明確海外IP的授權區域。
理論上來說,如果平台方在公鏈上發行NFT,那么授權區域應在全球範圍;如果在聯盟鏈上發行NFT,那么授權區域可以進行相對應的限縮。
05 曼昆律師建議
盡管傳統IP授權流程、風險點、合同籤訂在業界中基本程式化,但在IP授權NFT發行領域,仍然充滿了未知和潛在風險。對於平台方來說,這是前所未有的機會,但仍應當保持警惕,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以保證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確保合同的明確性。曼昆律師期待新的行業引領者在這個激動人心的領域中實現成功,爲數字創意和所有權確權帶來更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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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IP授權發行NFT數字藏品 合同應該怎么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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