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發現,新光人壽業務員在招攬高齡不識字的保戶時候,並沒有確實填寫高齡投保評估量表,且調閱檢視發現,客戶投保權益認識不足,沒辦法正確回答關懷問項如「第一期投資標的?」及「風險承受是屬於保守型、穩健型還是積極型?」,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新光人壽今(13)日遭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台幣120萬元整。
金管會指出,發現新光人壽在辦理高齡者投資型保險商品適合度評估作業,業務員於招攬高齡不識字保戶,未確實填寫高齡投保評估量表:於評估量表之項目A學歷勾選之欄位為「不識字」,而於項目F認知評估,就保戶是否有識字能力顯著低下之問項,卻勾選「無上述情形」之欄位,顯與事實不相符。
且該評估結果業務員認保戶「具有辨識不利投保權益之能力且理解投保保險商品內容之適合度,其認知能力適足」。
但是,經過調閱檢視保戶銷售後承保前電訪作業之歷次錄音逐字稿,保戶於前兩次電訪未能正確回答關懷提問之問項如「第一期投資標的?」及「風險承受是屬於保守型、穩健型還是積極型?」,顯示客戶投保權益認知不足,與高齡評估量表之評估結果未一致。
第二,新光人壽雖已訂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相關作業程序,惟高齡關懷電訪作業流於形式,且未落實執行整體保戶商品適合度作業評估,無從確保該商品符合保戶投保需求及適合度。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規定略以,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瞭解並評估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需求及適合度之政策,要保人如係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應遵循下列事項。
已評估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並已評估要保人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不得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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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壽業務員未確實填寫高齡投保評估量表 金管會罰1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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