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各項稅額繳款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如因此延誤超過繳納期限,國稅局會改訂繳納期限重新發單;但於強制執行後才申請更正者,如有更正減少應納稅額,僅為執行事項的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南區國稅局舉例,2021年度綜所稅原經核定補徵,繳納期限至2023年2月10日,若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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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更正稅額繳款書 留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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