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爆出,有一位婦人委託某律師製作代筆遺囑,要將透天厝指定由長孫、次孫共繼承,沒想到國稅局認定遺囑無效,因為這份遺囑上,婦人以及見證人都是蓋章,然而在民法代筆遺囑,是不能用蓋印章取代簽名的。
遺囑製作看起來簡單,但是潛藏著許多危機,代筆遺囑常見的問題:
1.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內容。(例如:用點頭搖頭,不符合口述要件)2.見證人並沒有全程在場。
3.代筆人沒有宣讀、講解遺囑內容。
4.漏未簽名。(無法簽名則蓋指印)
5.見證人不符資格。(例如:繼承人不能當見證人)
6.立遺囑人無指定見證人。
財富傳承的律師,除了注意代筆遺囑是否合法「成立」以外,更需要以法律來保護立遺囑人的心願。
因為合法的遺囑只是入門票,重點在於遺囑的內容規劃與執行,是否能夠達成心願。
舉例來說:父母希望把房產給孫子繼承,不給其他子女。心願是房產給孫子,但因為法律規定由子女繼承遺產,而且有特留分的規定,孫子比較小...等等,所以訂立合法遺囑是最基本的第一步:
1.立遺囑讓孫子可以受到「遺贈」,直接取得房產的權利。2.孫子年紀小的話,特別注意遺囑的保管與執行:遺囑內要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而且要處理特留分的問題。
3.如果子女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可以製作喪失繼承權聲明書。
4.如果子女未到喪失繼承權狀況,繼承人取得特留分仍嫌過多,可以在生前以贈與、保險、信託…等等方式傳承財產。
備註: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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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遺囑只蓋章沒有簽名就不算數? 律師:代筆有這些前提及規定下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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