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今在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台中市議會通過,公有停車格原本免費的電動車格將全面收費。
現行條文規定,行車執照燃料種類欄登記為電能的汽、機車,另貼有交通局核發的停車證,均免收停車費。
台中市過去為鼓勵使用電動車,公有停車場停車免費。但不斷有反映車位周轉率低,市府自7月1日起,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
交通局提案修正自治條例後,全市231席充電車格收費,採第1小時20元,第2小時起每小時40元累進收費制,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依公告費率收費,未來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充電車格以外的公有停車格,電動車停車目前仍免費。
交通局長葉昭甫說,截至7月底,台中電動車有6718輛、機車9萬2748輛,市府推動一定比率電動車停格位,也須顧及非電動車停車需求。
另葉昭甫表示,現行規定停車費繳費期限30天,因期限過長,導致民眾忘繳,徒增後續催繳作業行政費用及民眾支出,草案也將期限減至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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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市修法公有充電車格全面收費 停車費繳納期限改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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