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解、合成、置換...數藏用戶們可能已經被平台推出的一個個活動搞“麻”了。說來有意思,但凡开放了寄售市場的數藏平台,總要變着法的“折騰”已發行的藏品,平台用戶也得時刻關注着藏品動態,一個不留神,要么藏品已經被強制自動置換了,要么藏品已經進“館藏區”了。
市場上大熱的不少數藏平台,因爲藏品置換活動,引發出大大小小的風波;還有部分體量不大的平台,直接因此引爆用戶情緒,產生毀滅性動蕩。通過查詢黑貓投訴平台和啄木鳥平台,可以看到很多藏品置換的投訴信息。
今天就來聊聊,數字藏品置換的事情。
01 數字藏品的置換原因
既然藏品置換這么容易引發集體性用戶事件,那么,以用戶粘性和價值共識爲生的數藏平台,爲什么還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執意推行藏品置換活動呢?初步分析,可能不外乎以下幾點原因。
數藏平台和行業發展初期,爲了獲取關注流量或出於其它活動需求,平台設計的藏品賦能可能並不合理。隨着平台發展,越發頭疼於對歷史藏品的賦能兌現問題。要是直接不兌現,用戶投訴就夠喝一壺;要是繼續咬着牙兌現,也確實比較困難,或者已經做成了虧本生意。
在進退兩難的困境中,把這類藏品通過置換回收,不失爲一種解決方式。
數藏平台還會因爲藏品種類繁多、分類混亂、價值點不突出等原因,梳理藏品的價值體系,提升藏品價值等考慮,對已發行藏品進行一場“宏觀調控”,聚焦用戶和藏品,以確保系列之間的良性循環。例如十八數藏在今年3月公告中提到的對“近乎所有藏品做出拆分,逐步釋放成交,以達到一定的供求關系”。
數藏平台的盈利上,除了藏品發新收益外,主要還是在於市場交易的手續費(也有平台直接放棄了藏品發新收益)。手續費的收益,取決於藏品的價值和流通。有供求,自然有市場。雖說藏品的價值在於用戶共識,但用戶共識的建立也需要一定的由頭和契機,單憑IP聯動、藝術賦能,等待市場的自由發展,顯然不太夠。
因此,平台通過不斷制造新的熱門藏品,持續性的“裹挾”着用戶入場:用戶既要把原有的A藏品置換成B藏品,還要再購买新發行的C藏品,才能合成熱門D系列。一套組合拳下來,成功激活寄售市場的交易量。
02 數字藏品的置換類型
市場上的數藏平台推行藏品置換活動的方式,從用戶主觀意愿角度出發,可以分爲以下兩種類型:
數藏平台發出公告後,在一定期限後就直接在後台把用戶手中的藏品全部置換,用戶沒有任何選擇權;更有甚者,數藏平台壓根沒有留出合理告知期限,並沒有提前告知用戶即將开啓置換活動。
數藏平台提前告知用戶有權自主選擇是否置換,也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傳達不置換的老圖會坐牢,於是絕大部分用戶選擇了同意置換。
還有些數藏平台更完善的做法是,在开啓置換活動前,組織一場用戶投票,根據投票結果決定是否开啓置換活動。
03 藏品置換的法律分析
聊完了藏品置換的原因和置換活動的類型,接下來就有2個問題值得討論:平台是否有權強制置換用戶藏品;用戶協議中,授權同意置換,能夠100%免責嗎?
數字藏品的具體法律屬性究竟爲何,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內的債權說、物權說、權益憑證說、知識產權說等呼聲比較大的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
盡管法律屬性沒有明確,但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一起數字藏品交易引發的信息網絡买賣合同糾紛案中,肯定了數字藏品的財產價值。
法院認爲“數字藏品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財產權客體特徵,同時還具有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等網絡虛擬財產特有屬性,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也給虛擬財產的保護奠定了基礎,“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上文提到的判決書中表明,“案涉交易通過互聯網信息進行,且數字藏品屬於網絡虛擬財產,系數字商品範疇。故案涉交易表現爲通過互聯網信息銷售數字商品的經營活動,屬於電子商務範疇,應受《電子商務法》規制。”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四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开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台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阻止,並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因此,數字藏品這一新型網絡虛擬財產作爲雙方交易的對象,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一經成立,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而且,用戶獲得數字藏品後,應視爲交付已經完成,雙方买賣合同實際已經履行。如果平台未經用戶允許,擅自置換名下藏品,有可能涉及侵害用戶的財產權益。
同時,由於數字藏品依托於區塊鏈技術。其交易信息都可追溯且無法篡改,藏品違約損失的計算比一般的买賣合同糾紛中的違約損失計算更加精准便捷。
在自愿型的藏品置換活動中,數藏平台賦予了用戶一定的自主選擇權,用戶二次手動確認同意置換的行爲,能夠大幅降低平台方侵害其財產權益的風險。
用戶手動確認的協議中,數藏平台往往會配套使用《置換協議》和《免責條款》。協議條款上,也會盡可能的通過使用“風險自擔”“與平台無關”等措辭,排除或降低平台方的責任。
但,用戶授權同意藏品置換,並不應然的代表着《置換協議》和《免責條款》就完全合法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因此,在這一背景下,即使用戶同意參加平台方的置換活動,平台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①置換活動設計上,仍要保障用戶權益。其一,建議平台方堅持數字藏品的核心價值,保持非同質化特徵,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藏品的非同質化特徵,盡量避免單個置換後的藏品發行量高達幾千萬份、上億份的情況。其二,建議平台方保障置換前後的藏品價值對等,避免損害用戶財產權益。
②置換協議內容上,平台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從正當性和合理性出發,合理確定置換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條款。對於重要條款,應當採取加粗、高亮、下劃线等方式提醒用戶注意。
04 結語
總而言之,置換活動在國內的數字藏品行業需求中應運而生,也大有愈演愈熱之勢。但有的平台在靠它拉高市值的同時,也進一步激化了平台和用戶的矛盾。
爲了防止帶着問題一路狂奔,希望平台能夠綜合考量數字藏品平台運營、管理和用戶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注重合規、穩健發展,爲數藏行業的蓬勃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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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FT數字藏品強制置換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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