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加班必須給加班費,但根據統計,去年有高達1883件違法案件,勞動部今天彙整5大違法樣態,包含強迫加班只能換補休、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等,提醒僱主注意。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會中表示,僱主如果讓勞工加班,就應該依法給加班費,但實務上還是有許多僱主不清楚規定而違法。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違反加班費的裁罰案件有1883件,總裁罰金額高達新台幣6200萬,勞動部今天也整理5大加班費違法樣態,要僱主留意避免觸法。
黃維琛表示,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是常見的違法樣態,勞工加班後,僱主原則上必須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如果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才可以實施補休,因此僱主其實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黃維琛說,也有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但工資不是只有以底薪為限,只要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僱主用任何名義給予都屬「工資」範疇,像是全勤獎金、夜班津貼、夥食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
另外,也有民眾反映「僱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表示,只要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段就應該照給加班費,加班不滿1小時還是可以換算發給加班費,因此僱主不能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
黃維琛也提醒,許多公司可能會利用電腦軟體計算加班費,但如果參數調整錯誤,就可能沒有給足加班費,勞基法規定加班費要視加班費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但有的僱主計算加班費時會用1.33或1.66計算,僱主如果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部分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就會違反法令,建議僱主可以用1.34或1.67作為乘數計算以避免觸法。
黃維琛也說,「僱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也是常見違法樣態之一,僱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就應依照法規給,這也適用於按日或按時計酬勞工,提醒僱主注意。
黃維琛表示,勞動部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歡迎僱主可以多加利用,勞工如果遇到僱主違法也都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果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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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加班費5大違法樣態 強迫換補休、未滿1小時不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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