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新竹縣、市政府近日都相繼宣布從10月起,轄內的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新竹市府環保局強調,轄內業者屆時連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及保麗龍杯也不得提供,如有違規,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竹市環保局長江盛任說,環保署今年4月28日公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有關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實施日期,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環保署核准後實施。
新竹市環保局為此已經召開4場研商說明會,分批邀集飲料店業者,宣導法規目的、內容、罰則,商討預計實施的日期、問題以及解決的方法,以利業者於緩衝期間消化庫存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新竹市轄內包含連鎖與非連鎖飲料店多達640家,環保局說,目前正逐店查核及提醒業者確實配合一次用飲料杯減量政策,目前已完成200家次。
今年10月起,新竹市的飲料店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飲料杯以外,環保局也提醒,連鎖飲料店應該於營業場所的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的字樣,其價差至少5元以上,藉此鼓勵民眾自備環保杯,攜手減塑做環保,為環境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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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0月起限塑 新竹飲料店禁用一次用塑膠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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